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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XX县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育强县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二条基本条件。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在职在岗教师,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从师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选聘。 第三条聘用办法。采取聘用学校提交聘用办法和拟聘用人数计划与师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教师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应聘人选,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应聘人选
2、进行笔试、面试和综合考核,经公示后,民办学校择优聘用。聘用教师名单确定后,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四条聘用期限。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原则上聘用期限为三年。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须与县教育局和聘用学校分别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协议。聘用期满,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可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有关办法,再次参加应聘,也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权利。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其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提高部分、教龄津贴四项)由聘任学校造册,报教育局和人事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统一拨入聘用学校;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由聘用学校负担;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
3、保险等社会保险,县财政负担部分继续由县财政负担,单位负担部分由聘用学校负担,个人负担部分由教师本人负担。其工作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工资晋级与原单位教师同等对待。聘用期间因正常原因被解聘的,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但因个人纪律等原因解聘的,当年年度考核受影响。 第六条义务。聘用期间,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要认真遵守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完成县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管理 第七条聘用学校必须加强对受聘
4、公办学校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聘用学校对受聘教师的考勤、教学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年度作出全面评价和鉴定。县教育局对年度考核进行统一协调、评价。受聘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今后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受聘教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县教育局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工作业绩奖惩按关于印发 的通知(蓝教发202138号)精神执行,奖励及培训所需经费由聘用学校负担;不服从组织安排,擅自离岗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聘用学校在对受聘教师进行考核、评价、鉴定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民办学校聘用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教师后,因办学成本降低,教育收费标准要相应调低,具体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审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