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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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单位: 负责人: 本单位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单位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承诺,现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制度和承诺在我单位经营场所上墙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一、超市开办者必须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业经营。二、凡进入超市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超市审查备案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三、超市开办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变更事项。四、入场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2、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五、入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食品经营进货查验制度一、超市开办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入场经营的食品及其供货者执行查验制度。二、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三、经查验供货者的证照等手续齐全,准予入场的,超市建立供货者档案,将供货者的证、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按照“一户一档”或者“一品一档”的要求备案。四、超市须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五、超市开办者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所经营的食品由超市总部采取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可由超市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但需将备案资料复印件留存于分支机构,或采用电子台帐联网备查。食品贮存与销售制度一、超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二、超市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及召回制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三、超市贮存散装

4、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四、超市销售分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应当制作散装食品标志牌,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五、超市销售生鲜食品和熟制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六、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

5、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经营抽样检验制度一、超市开办者应当设立食品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二、超市要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人员应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并妥善保存检验资料.三、检测的重点是: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食品,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食品等。四、超市自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

6、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须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五、经检验食品质量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退市,单独存放。六、超市开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布食品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一、超市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通报或者自行检查出的问题食品,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单独存放等有效措施,以避免和减轻危害。二、对已经售出的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须及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负责将不合格食品召回.三、对需要销毁的不合格食品,超市应将不合格食品单独存放,就地封存,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

7、其它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等处理。四、超市应对停止销售、召回、销毁不合格食品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理档案。食品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一、超市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二、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三、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下架处理。四、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8、。五、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并定期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六、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得放置在工作区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一、超市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经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

9、每年一次。四、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身体健康证明。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设专柜,专人保管,档案包括从业人员体检证明、从业期间健康变化证明、工作变动情况等资料。超市食品经营承诺坚决不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八、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九、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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