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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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 在绵阳市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3、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第六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是绵阳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区的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 申请在绵阳市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

4、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在绵阳市城区投资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申请在绵阳市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5、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国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

6、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

7、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

8、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为绵阳籍的7座及以下非柴油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排量不小于1.6L或1.4T

9、,裸车价格不小于9万元;混合动力网约车纯电动工况续驶里程不小于50千米,纯电动出租汽车续驶里程不小于200千米。(四)配置转向助力装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五)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六)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排放应当

10、符合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第十六条 转为网约车的在用车,应为使用不满三年(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日为准)的车辆,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网约车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

11、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发放网约车标识。第十八条 网约车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绵阳市网约车登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类型等级评定表;(五)机动车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9cm*6.2cm);(六)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凭证。第十九条 网约车应经平台公司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报备应按第三十四条提供相应资料。第二十条 在营运期间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2、,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及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并具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车上配有安全带、有效灭火器、三角警示牌; 车身粘贴明显的网约车标识;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在车上张贴商业广告。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或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应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第二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称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13、考试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第二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绵阳市户籍或取得绵阳市的居住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经

14、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二十五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符合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第二十六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

15、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随身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九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16、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条网约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三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达标的,不予延续注册。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

17、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并在网约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

18、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

19、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动运价,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在执行前7日对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四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4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等相关保险,充分

20、保障乘客权益。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

21、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

22、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四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

23、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四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

24、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的城市区域包括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仙海区及科学城范围内。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网约车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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