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物价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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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物价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处罚 1-1、价格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制作现场检查或询问笔录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立案必要时,可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或询问笔录(不得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询、提取证据材料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口头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申请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发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必要时,可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广西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市物价局组织

2、听证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结 案案件审查玉林市物价局局长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销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受理的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承办机构: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服务电话:2826869监督电话:2693125(监察室)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结 案承诺期限:- 7 -二、行政强制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流程图向玉林市物价局负责人提交价格 紧急情况下可在24小行政处罚

3、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采取强制措施 依法作出 符合法定条件 处理决定 解除强制措施承办机构: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服务电话:2826869 监督电话:2693125 (监察室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三、行政给付价格调节

4、基金使用申 请 补 正 需补正情形 不受理情形 受 理 不予受理 相关部门审核有关专家审核 初审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不同意使用给 付承办机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科服务电话:2680588,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科 监督电话:2693125(监察室 )四、行政检查价格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法检查流程图必要时对当事人实行强制措施查询、提取证据材料制作现场检查或询问笔录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制定检查方案送达检查(调查)通知书 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承办机构: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服务电话:2826869 监督电话:2693125 (监察室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五

5、、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补充材料,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提出机关应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中止价格认定书面提出本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原因审核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重新认定:对标的价格认定时,有关标的规格型号及数量是以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为准,其确定非我中心职责范围,如发生改变,则标的价格应重新进行认定受理:成立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实物查验:指派2名或2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价格认定终止提出机关提出终止价格认定,或者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

6、分,且不能补正的,终止价格认定,并出具书面通知市场调查:由价格认定人员记录市场调查情况,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规则,结合价格认定标的的特点进行测算,并出具测算说明复核:提出机关或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由提出机关书面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复核,申请复核不得超过两次内部审核:对价格认定结论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内部审核,作出价格认定结论文书制作: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送达:价格认定结论书或通知书送达提出机关承办机构: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服务电话:2825206(受理室)监督电话:2693125(监察室)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

7、实物查验等时间;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实物查验等时间;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六、其他权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申 请 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核价格收费审批科、医药价格管理科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到市物价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不属于审核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决定依法作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报局领导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承办机构:市物价局价格收费审批科、医药价格管理科服务电话:2682695监督电话:2693125(监察室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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