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真题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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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答案刑法学一、填空题1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故而本题答案是国家工作人员、军人。2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题答案是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3.犯罪集团聚众犯罪。解析我国刑法第 97 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集团犯罪、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本题答案是集团犯罪、聚众犯罪。45 万元以上。解

2、析我国刑法第 153 条第 3 项明文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15 万元的。处 据此,本题答案是 5 万元以上。5罚金刑罚。解析我国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6营利。解析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这就是说,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构成要件。据此,本题答案为营利。二、判断题1错误。解析不作为是犯罪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而不实施的情况。不作为需要具备 3 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项行为的义务。特定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三个: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行为

3、人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危害而产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的可能,而行为人未履行;第三,不作为行为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在本题中,行为人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送患重病的父亲到医院治病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行为人应为而不为,以至其父因延误治病死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与其父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看是否构成杀人罪,还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从本案来看,行为人不具备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正确。解析刑法第 43 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

4、就近执行。3错误。解析刑法第 19 条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题错误。4正确。解析根据刑法规定,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主体是中国公民,且一般是窃取国家重要权力的人员。5错误。解析依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基本形式是作为与不作为。故意与过失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6错误。解析尽管张三在井中下毒是为了杀害李四,但张三是在公用水井中下毒tl 其行为还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行为人同时触犯投毒罪。行为人在井中下毒杀害李四的行为属刑法中的想像竞合,应以投毒最论处;反之,对于行为人以投毒的方法杀害特定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仍以杀人罪论处。7错误。解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证诈骗罪

5、的犯罪对象是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不能是信用证。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构成信用证诈骗罪。8正确。解析以其他规定处理,是指依特殊法处理。根据刑法原理,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既然对行为人的行为依特殊法处理,就不再依普通法处理。9正确。解析符合空白罪状的概念。10错误。解析根据刑法第 396 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单项选择题1C。解析我国刑法第 1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本法应追诉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本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可见,我国刑

6、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是从日兼从轻原则。2A。解析目标的认识错误、手段的认识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目标的认识错误是一种行为对象的错误。甲误将丙当做乙杀害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目标的认识错误。3C。解析罚金是附加刑。附加刑的特点就是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因此,应选择 C. 4D。解析根据刑法第 69 条规定,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为补充的折中原则。5C。解析在本题中的答案中,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时间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因此,只有危害行为是必备要件。6A。解析非法拘禁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继续进行的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因

7、此,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7D。解析根据刑法第 22 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本题应选择 D. 8D。解析根据刑法第 83 条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因此,本题应选择 D. 9C。解析在上述四种犯罪形态中,只有想像竞合犯适用 从一重处断 ,因此本题应选择C. 10C。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赦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本题应选择 C. 四多项选择题1AB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定的行为,而且要求行

8、为产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定的行为,而且要求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行为,即使行为没有造成结果也构成犯罪。举动犯的犯罪既遂只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定的行为,或者说,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法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2AB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 93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本题答案应是 ABCD.

9、 3AB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 3 条、第 4 条和第 5 条规定,我国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据此,本题答案应是 ABD. 4B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据此,本题答案应是 BD. 5AB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侵占罪、侮辱罪、虐待罪,告诉才处理。据此,本题答案应是 ABD. 6B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某些罪是必要要件,对某些罪是选择要件。因此,本题答案应是 BC. 7ABCD。解析 3 根据我国刑法,共

10、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据此,本题答案应是 ABCD. 8B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的主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据此,本题答案应是 BC。9A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 450 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据此,本题答案应是 ACD. 10A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2条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据此,本题答案应是 AC。五、名词解释1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

11、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六、简答题1答:根据我国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

12、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原因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它列为犯罪而加以惩罚。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国家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并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从广义上讲,只要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就应当认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有的

13、可能仅违反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民经济法的规定,有的可能违反行政法的规定,只有触犯刑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负民事责任,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民事后果。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要负行政责任,承担警告、记过、罚款、拘留等行政法律后果。实施了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则应当负刑事责

14、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含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第 13 条明确将 应受刑罚惩罚 这一特征写进了犯罪定义,表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以上三个特征是犯罪缺一不可的特征。2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 条第 1 款的规定,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

15、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具体说,(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也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此为自动投案的对象和具体性的条件。(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表明其悔罪服法

16、,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罪行。(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3。答: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7、可以从以下几点认识: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这里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本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各种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表现形式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中,绝大多数表现

18、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会危害到国家的安全,仍然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结果的发生,出于一种希望的态度。极个别的罪可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七、分析题1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3)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2答: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19、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及公款的使用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如走私、赌博等。(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如经商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获利,不影响罪的成立。(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包括挪用者个人使用,而且包括借给他人使用。犯

20、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谓 不退还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想还,客观上不能还,如借给他人不能追还。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不想还,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此种情况应认定为贪污罪。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A。解析民法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实质和形式之分。实质上的民法指一切民事法规范,形式上的民法仅指一国经立法程序编纂的系统化的法典。2A。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有单务、双务之分。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3A。解析最

21、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起诉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以及当事人自动撤诉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4B。解析所谓债的混同是指债务主体、债权主体合二为一而引起的债的消灭的情况,此题情况正符合这种情况。5B。解析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6A。解析添附主要有 3 种形式,即混合、附合和加工。7C。解析所谓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条件成就,在本题中,即年底设备有富裕。所谓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待条件成就

22、时,该行为发生效力,即年底设备有富裕,双方约定的租赁才发生效力。附肯定条件和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为相结合,即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8C。解析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到期履行义务,从而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 68 条的规定正是这一民法理论在法律上的体现。9C。解析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则指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的法律关系。10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明确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

23、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的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11A。解析合同法第 188 条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12B。解析因为专利法第 45 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13C。解析担保法第 64 条明确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物转移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14A。解释 1 物权表现为权利对物的直接支配,所以其在性质上为支配权。15C。解析合同法第114 条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16C。解析合同法第 142 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

24、人承担。17C。解析名称权是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公民与此相对应的人格权是其姓名权。名称权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18C。解释选项 A 中的典权是用益物权,选项 B 中的地役权也是用益物权,只有选项 C中的 3 种物权是担保物权。19C。解析配偶权是关于结婚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所以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即指夫妻之间关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20C。懈析合同法第 244 条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二、判断题1正确。解析符合民法通则第 35 条的规定。2错误。解析元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第三人而使第三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委托代理人。3正

25、确。解析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故其债务亦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4错误。解析转继承适用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代位继承才适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5错误。解析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既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又可以以出让方式取得。6错误。解析在此情况下,丙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受保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乙无权向丙主张返还之请求,只能向甲主张赔偿的权利。7错误。解析此种情况为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8正确。解析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原则上只能为其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9,错误。解析著作权自作品形成之日起产生,而非发表之日。10正确。解析不可抗力的

26、情况下,因欠缺主观过错要件而使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情况下因欠缺违法性而使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它们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因此本题正确。三、名词解释l、无因管理,没有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称为无因管理。2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且

27、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5提存,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四、简答题1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如下:(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答:(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五、论述题1答: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根

28、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 3 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分述如下:(一)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的首要条件。所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相适应。就公民来说,已满 18 周岁的公民,智力、精神状况正常,或已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都可以独立进行法律允许的一切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情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精神状况、年龄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则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对法人而言,

29、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是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应与其业务活动性质、范围相适应。(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主要条件之一。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有二项基本要求,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在受到他人欺诈、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导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例如,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双方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或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都是行为人

30、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所有的民事行为要么是无效民事行为,要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做到不违反法律,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这里所说的不违反法律,包括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两个方面。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指行为的动机、目的、内容等要符合法律。行为的形式不违反法律。要求凡是法律上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某种形式,行为人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其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以不违反公共利益为标准才能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2答最高人民

31、法院的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分述如下: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共有可以分为两大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特征决定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任何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32、,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一般而言,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是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在这里,并没有明确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动产。但根据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只有动产才有可能适用善意取得。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六、案例分析题答:(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

33、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 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承担清偿责任。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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