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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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2022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以本科为主兼专科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大学,学校以此章程为基础面向全国开展招生工作,下面就由出国留学网带大家了解一下“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校代码:13899 第二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

2、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院校。 第六条学院分两个校区:

3、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061108 注:2022年本科和专科各专业新生在渤海校区学习。 第七条联系电话:010-80841819/010-80841869/0317-548183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 (教育网) E-mail:dfzs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

4、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学院招

5、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2022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2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版)。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考生不予录取至医药学类专业;根据医药类专业在教学中必须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

6、学校建议残疾学生慎报;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没有限制。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详见入学须知。 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7、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奖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

8、策。 第二十四条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二十五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未公布方案和有关办法,按第二十四条方案执行。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CC。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或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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