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学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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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原学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原学者”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的管理,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20)(豫科201111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原学者”旨在通过对在河南省工作的科技人才的资助,培育我省的高端科技领军人才品牌,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及院士后备人才。第三条 “中原学者”工作原

2、则: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第四条 “中原学者”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第五条 设立“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原学者”的评审,成员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组成。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第七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在河南省

3、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单位全职固定工作,且至少已工作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三)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未满57周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仍然坚持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四)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六)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工作基础、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障。第八条 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河南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二)获

4、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均不含子课题)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的主要负责人;(五)国家级主要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等)获得者;(六)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等。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第九条 “中原学者”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

5、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中原学者”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以下简称“推荐人”)。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推荐人应对申请者条件及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推荐,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第十二条 “中原学者”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四)不属于培养范围。第十四条 “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评审“中原学者”;(二)参与对获得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三)研究“中原学者”培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 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人。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须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委会听取主审专家介绍情况,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

7、专家同意的人选中,按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按得票数由高到底排序确定。如确定的候选人少于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确定出符合数量的答辩候选人。第二步,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获得者。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获得者人选。如确定的获得者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获得者。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评审。评审结果

8、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第十六条 “中原学者”实行公示制度。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原学者”获得者。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第十七条 对“中原学者”获得者,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原学者”及其承担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过程管理,对人才培养、工作成就、团队建设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第十九条 获得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申

9、请书所列的各项承诺,并在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督促获得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第二十条 获得者在获资助项目立项后、实施中期以及完成后等不同阶段,需按要求填写“中原学者”获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原学者”获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以及“中原学者”获资助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以上各项任务书和报告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以“中原学者”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培养措施等。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该结合本单位、本地(部门)的实际情况,从政策、待遇、资金、项目、条件等各方面给“中原学者”相应配套支持。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8日发布的“中原学者”遴选及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号)同时废止。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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