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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安全监控管理。第二条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三条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
2、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 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3、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五条安全监控管理要求:(1)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管理体系。(2) 要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3)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所必须的安全投入,对重要设备要加强检测,对安全状况和防护设施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4)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5)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负责DCS 系统工艺流程、过程监测和工艺指标控制;(6)依据操作站画面显示生产过程中压力、温度、气量及分析数据,及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重大危险源无异常情况;(7)与现场巡检工配合控制重大危险源工艺指标范围,自调阀动作灵活,以保证安全生产;(8) 班中系统联锁报警必须认真检查, 以确保装置及操作人员的安全;(9)监控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报告要及时,准确、规范填写记录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