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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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第八节 其他犯罪 思考题,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及特征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两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3.犯

2、罪主体:犯罪主体除少数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以外,其他多数犯罪均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外,其他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返回,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类型 1.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7.其他犯罪,第二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是

3、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2对实施安乐死的,一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在认定过失致人

4、死亡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相区别。 2.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相区别。 3.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区别。 4.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理。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过失伤害致死罪。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三、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 2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 3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

5、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2重伤与轻伤的界限。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5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返回,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概念和特征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本罪的基本特征为: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者本人的同意,即受害者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事责任,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6、。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主观上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强奸,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一类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二)普通强奸的特征 1.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观方面是故意

7、。 (三)奸淫幼女 符合下列特征的,属于奸淫幼女: 1.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主观上是故意。,(四)强奸罪的认定 1.正确处理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2.正确区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 3.严格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4.正确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 5.正确处理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 6.正确区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五)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特征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

8、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上具有故意。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刑事责任,三、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猥亵行为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返回,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

9、动的自由。 1本罪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1.严格区分本罪与合法拘捕而发生错误的界限。 2.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认定为本罪。 3.非法拘禁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 (三)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二、绑架罪 (一)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绑架行为因而侵犯了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 2.客观方面表现

10、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3.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二)绑架罪的认定 应注意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三)绑架罪的刑事责任,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3犯罪主体是

11、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一般主体。,(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注意划清拐卖妇女罪与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 2注意划清拐卖儿童罪与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 3注意划清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4注意划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特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

12、认定 应注意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特征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构成刑法第277条的犯罪。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六、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

13、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 七、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八、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搜查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非法侵入住宅罪

1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返回,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 (一)侮辱罪的概念和特征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1.客体是他人的名誉。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 3.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二)侮辱罪的刑事责任,二、诽谤罪 (一)诽谤罪的概念和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1.客观上表现

15、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二)诽谤罪的认定 注意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三)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返回,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一、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3.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6、是: 1.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17、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的特征是: 1.两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2.两罪的客观方面

18、有两种行为方式:出售或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 3.两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六、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2.客观上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七、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

19、、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体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客观方面是破坏选举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返回,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及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主要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2犯罪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 (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20、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刑事责任,二、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特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客观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本罪主体分为两种人: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二)重婚罪的认定 (三)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三、破坏军婚罪 (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及特征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观要件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2

2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二)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三)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四、虐待罪 (一)虐待罪的概念及特征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身心健康。 2犯罪客观要件是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3犯罪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 4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二)虐待罪的认定 (三)虐待罪的刑事责任,五、遗弃罪 (一)遗弃罪

22、的概念及特征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本罪的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 2.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二)遗弃罪的认定 1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2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三)遗弃罪的刑事责任,六、拐骗儿童罪 (一)拐卖儿童罪的概念和特征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

23、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特征为: 1.本罪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客观上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二)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返回,第八节 其他犯罪,一、诬告陷害罪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及特征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二)认定诬告陷害罪应注意划清的界

24、限 1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 2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3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三)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二、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及特征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3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二)认定刑讯逼供罪应注意的问题 1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3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三)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25、 三、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主体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四、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劳教工作干警。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向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成立本罪不要求某一出版物完全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只要出版物中具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部分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成立本罪。主体包括出版物的责任编辑、审稿人、作者等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七、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

27、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使用诱骗等方法组织他人乞讨的,不成立本罪;组织的对象必须是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罪主体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为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组织其乞讨。行为人是否出于牟利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返回,九、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

28、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行为符合刑法中间接正犯的,应按间接正犯来处理。,思考题 1.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 人死亡罪? 2.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何处理奸淫幼女的特殊情形? 3.如何认定强制猥亵罪? 4.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5.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对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6.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7.侮辱罪、诽谤罪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8.诬告陷害罪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9.刑讯逼供罪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10.如何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1.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是什么关系? 12.如何区分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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