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间健身场所身亡能否算工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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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午间健身场所身亡能否算工伤午间健身场所身亡能否算工伤 李林 员工午间健身意外身亡,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未果 北京庚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图公司”)是一家提供军用地理与态势信息系统系列化产品及装备的高科技公司。庚图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但同时规定员工上下班时间可采用灵活调整的弹性工作制度,即规定员工工作期间可自行休息一小时,且上下班时间可以弹性半小时。该公司员工手册还特别说明:员工到单位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八小时工作时间,如利用中午时间进行健身,可不经领导批准,自行进行,在两个小时内为合理时间。 20XX年10月10日,为落实公司员工健身场所,庚图公司还专门与公司附近的祥悦游泳健

2、身汇西三旗店(以下简称“健身店”)签订协议,约定健身店提供健身场地,作为庚图公司场地的延展,供庚图公司员工用以专门健身;庚图公司一次性缴纳费用1.35万元,合作期间为五年。 20XX年7月2日,刘楠与庚图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庚图公司的一名软件开发工程师。20XX年12月5日13时5分左右,刘楠在健身店健身后,被健身房工作人员发现晕倒在更衣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24分死亡。 20XX年2月15日,庚图公司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4月11日,人保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楠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

3、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庚图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楠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人保局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外出健身是否脱离工作状态,公司与人保局法庭激辩 人保局上诉称,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以及时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与工作的关联性”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按照社会普遍认知,缓解工作疲劳的正常途径是通过合理、适度的方式进行放松休息。本案中,刘楠是在健身房进行高强度

4、锻炼时突发疾病,其行为已经超过通常意义下恢复体力、精力的合理限度,因此应将刘楠去健身的行为视为已脱离工作状态,符合常理。 人保局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是国家立法倾向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体现。在条款的适用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以立法者的初衷和本意为基本出发点,以事实为依据,准确适用条款内容,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严格限制扩张解释,以此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人保局最后提出,一审法院认为刘楠的情形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文字含义的扩张,已经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是对雇主责任的一种风

5、险社会分散机制,应当基于社会民众的普遍认知作出工伤责任认定。故本案庚图公司以自身意思表示将法规条文进行不合理的延伸,不应予以认可。 针对人保局的上诉理由,庚图公司逐一进行了驳斥。庚图公司指出:首先,人保局将刘楠健身行为视为脱离工作状态不符合本案事实,健身是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是由刘楠单位性质、工作岗位性质以及我国互联网公司创业的工作现实情况决定的。其次,人保局将庚图公司申请认定工伤清晰证据描述为“指向性极强”,本质上是用贬义词描述该内容明确、证明目的清晰的申请材料。最后,人保局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认知错误,错将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理解成法律条文不合理延伸。 倡导高效健康工作理念,法院认为符

6、合工伤认定条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刘楠事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第二,刘楠事发时是否属于在岗状态。 针对刘楠事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条款。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定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在遵循标准工时制规定及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对工作时间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刘楠与庚图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庚图公司的

7、相关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故庚图公司的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案中,庚圖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特别说明员工按照单位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八小时工作时间,员工手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符合标准工时制的要求且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刘楠事发当天8点50分到单位上班,中午12点18分到达祥悦游泳健身汇西三旗店健身,13点04分晕倒在更衣室。刘楠的健身时间符合庚图公司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亦符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故刘楠事发时应当属于工作时间。 针对刘楠事发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

8、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因此判断是否为工作岗位,应当结合职工从事的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来判定。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进行约定,或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安排。本案中,刘楠事发时确实未在其日常工作岗位内,但庚图公司已经规定员工在公司指定健身地点进行健身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且与健身店约定案涉健身场所为庚图公司场地的延伸。 本案刘楠响应公司的号召,去庚图公司

9、提供并指定的地点健身亦并未超出劳动者为恢复其精力和体力所实施行为的合理限度。因此,刘楠的上述行为应当视为与工作有关,其事发地点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 20XX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人保局负担。 编辑:黄灵 emailprotected 点评 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工作时间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规定实行8小时工作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作时间进行约定或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规定,其意义在于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判断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可综合考虑这段时间内劳动者的活动是否符合用工单位的目的、是否从事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活动、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和控制等因素。 当前许多涉互联网企业由于工作期间要求注意力高度集中,且劳动强度大,故此类行业的企业大多会结合其行业特点、生产和工作特殊需求,专门为员工提供并指定特定健身场所,同时规定弹性的作息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员工更好、更高效地履行其工作职责。 故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于工作岗位应结合职工从事的活动是否和工作有关进行判定。此外,工作场所具有一定的延展性,不能仅仅局限于生产、经营、培训过程中的场所,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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