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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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培育、和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认定?)(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上会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依据 为贯彻落实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1974号),为加快昆明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昆明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企创中心)的培育、建设与运行管理,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位) 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是昆明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研和企业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

2、流、促进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和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作为是昆明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研和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平台。第三条 (实验室的性质、任务)重点实验室可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所属的内部研究机构,也可依托企业和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中的研究机构,鼓励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牵头单位与

3、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一)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进一步提升昆明市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为主要目标,瞄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二)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以为云南省和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提供理论研究支撑为目标,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科技发展方针规划,结合昆明市经济社会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定位和发展需求及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

4、原始创新性成果和高价值自主知识产权,为昆明市乃至云南省主要产业领域提供支撑性技术储备和成果来源;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团队队伍;为培育国家级、养省级、国家后备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后备。第四四条 (实验室企创中心的性质、任务)企创中心是和高质量发展,是及我昆明熟化转化32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业界引领性、示范带动性的企业(高企?)创新,以企业为牵头单位,与通过自行建立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相关企业自愿组合而成的联合体(由牵头单位申报,牵头单位需为企业)。(三)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牵头单位申报,牵头单位需为企业)。共建的集技术创新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体?共

5、同体,是推动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的重要科技力量及面向社会的技术创新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其主要任务是突破制约我市行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开展技术研发和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促进行业新型通用技术的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开展行业前沿基础性技术的研发与储备;开展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第五条 昆明市根据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和企创中心,遴选领域根据每年度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认定遴选一批,达到条件认定为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

6、式,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市级财政对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运行经费实行定额补助,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设立开放课题,以及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和创新能力。开展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保障,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昆明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遴选领域依据每年度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批,保持适度建设规模。重点实验室和

7、企创中心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市级财政对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运行经费实行定额补助,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设立开放课题,以及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相关工作职责责任第六第五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在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规划中提出全市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计划、相关政策并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建设与

8、运行;(二)培育和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企创中心并指导其建设和运行;(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企创中心认定期满的阶段考核评估并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或撤销根据重点实验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分析,组织检查和监督运行情况及和经费使用;(四)负责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提出全市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建设的目标、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建设与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建立、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运行绩效的评估。(三)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验室和企创中心运行和建设绩效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和撤销。(四)监督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

9、心专项经费的使用。第六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推荐上报及相关服务工作。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依托承担单位依托单位(牵头单位)是是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健全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管理运行机制。;(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中、长期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任;务和管理运行机制。(三二)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和或企创中心的建设,提供重点实验室和或企创中心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保障相应条件保障;稳定支持实验室和或企创中心开展工作,解决重点实验室和或企创

10、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重点实验室和或企创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三四)聘任或解聘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建立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学术委员会并聘任主任。(五四)对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年度科技报告执行情况上报工作,并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条件与建设(申报与认定)第八八九八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遴选基本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注册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

11、业单位?与实体挂钩,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从事的研究活动其发展方向属符合我昆明市优先发展或的重点发展的学术、技术领域和方向,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无涉及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税务、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的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的论文,具有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有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无涉及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税务、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

12、室定位清晰,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实验室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在全市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有影响显著的科研成果,且近三年能承担或和完成过国家及省级、市重大科研项目5项及以上任务;,或实验室固定人员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单位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3部及以上,或发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被SCI/SSCI和EI收录5篇及以上,或发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累计SCI影响因子达30以上;或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以上二等奖奖励2项、或省部级三等奖5项;或主导完成或在研地方以上标准5项及以上;或获发明专利授权10项及以上;或科技成果转化的

13、年平均数达到5项及以上,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00万元以上,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且为固定人员、依托单位排名第一。为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提供理论研究支撑。(三)具备健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应在3010人以上,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30%以上。建设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年均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四)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及创新条件,实验室面积应在10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

14、1000万元以上,且物理空间相对集中,边界清晰。(五)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能提供大型实验设备共用,须承诺加盟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昆明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六)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六)(近三年内)符合本条以下条件之一:1. 近3年内,承担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1项及以上,或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或累计承担

15、国家项目/课题、省、市科技计划重点项目3项以上;获发明专利授权累计5项以上;经有资质机构科技成果评价水平在国内先进及以上累计不少于4项;。实验室固定人员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单位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发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被SCI/SSCI和EI收录3篇以上,或发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累计SCI影响因子达20以上。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3项及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2.科技成果转化数达3项以上; 获发明专利授权累计35项以上;。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0

16、0万元以上。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数达3项以上,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00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济收益累计达2000万元以上;经有资质机构科技成果评价水平在国内先进及以上累计不少于4项。 或者总体要求:与原办法一致第九九十条 申请企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一)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注册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专门研发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者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事业自愿组合而成的联合体的牵头单位或者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二)(需与前面对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小于70%,并实现盈利。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

17、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备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无涉及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税务、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鼓励企业、高校或院所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均是联合申报,是共同体。)(二三二)企创中心定位清晰,名称、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四三三)具备健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10人以上,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20%以上。(五四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

18、到3项以上,近3年内,建设单位(牵头单位)年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六五五)企创中心能提供大型实验设备共用,须承诺加盟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昆明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其大型仪器设备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七六)建设单位(牵头单位),近3年内,承担过3项以上的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软件著作类知识产权56项以上,对其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4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交易1000万元及以上。 第十一九条

19、 认定条件昆明市区域内国家或省级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通过三年综合考核的培育对象。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遴选和企创中心建设(认定)由承担单位(牵头单位)建设和运行和认定,牵头单位(依托单位)按照市科技局的年度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送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建设申请报告,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按决策程序决策认确决定。原则上不受理与昆明市已有的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市级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已具备省级或国家级的相关平台资质的申请单位,其研究内容需与昆明市产业发展需求高度契合同时不得与原平台所开展的研究工

20、作简单重复。 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一一条 对经相关决策程序决定批准立项建设(认定)的申报单位纳入到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培育对象,由承担单位(牵头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牵头单位(依托单位)组织编写建设计划合同书任务书及经费预算书报送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与牵头单位(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或企创中心共同签订合同书。 考核第十一条 按照“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管理要求,市科技局定期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检查考核,以评促建,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加快建设与发展。实验室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实验室运行和考核

21、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和撤销;每三年考核一次,对原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统一纳入考核。认可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不再进行考核。第十三条考核主要针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考核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考核结果分四类:“优”、“良”、“中”、“不合格”。(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或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中”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二)按要求应参加考核而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实验室, 视为自动放弃重点

22、实验室资格。第十五条考核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专家或考核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参评实验室在提交考核申请书的同时,可同时提交实验室申请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对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实验室通报批评或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第四五章 运行机制第十七二二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牵头单位(依托单位)自主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备案。企创中心实行依托单位(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和理事会(申报主体为联合体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和和企创中心实行依

23、托单位(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牵头单位(依托单位)自主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备案。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主任应由牵头单位(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由依托单位固定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主任,每年在实验室或或和企创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主任不得同时兼任同一类型的市级以上创新基地的行政领导职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学术委员会由人数为9至13人单数不等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牵头单位(依托单位)负责组建,职责是审议审核重点实验室的审议重点实验

24、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第十三三一八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专利、动植物新品种等科技成果,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健全内部保密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条 第十四四二条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培养期限为2年,培养期满后由其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认定遴选,。对昆明市区域内国家或省级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并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20万元和创新券30万元,按

25、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实验室建设;对通过评审并经相关决策程序确定的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予以认定确认授予称号纳入培育对象。,认定后建设期培育期为2年认定后进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期,培育期间鼓励其结合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承担昆明市和其它科技计划项目和其它科技项目,对与于各研发中心紧密结合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进行考核验收,进入省级培育对象时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予以认定并并一次性给予运行建设经费补助20万元和创新券30万元。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

26、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经费。认定后建设期为2年,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设立开放课题,以及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通过评审并经相关程序确定的企创中心予以认定,认定后进入建设期,建设期为2年,期满进行绩效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建设经费补助20万元,鼓励其结合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承担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它科技项目,对与各研发中心紧密结合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建设期2年后出站。出站的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设置拟定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进行年度考核。应于每年11月20日

27、前将其本年度绩效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本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备案。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建设期限不超过为2年?。建设完成后,牵头单位(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通过验收为“优秀”、“合格”的列入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序列管理并给予运行经费后补助20万元。验收为“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需确定前资助还是后资助)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创新成果,

28、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应当健全内部保密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六五三五条 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备案?审核。由依托单位(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局审批备案(审批)。第十七第二十六六四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昆明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unming Key Laboratory of ”。企创中心统一命名为“昆明市企业科技企创中心”,英文名称为“kunming Enterpri

29、se Sci-tech Innovation Center of ”。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每两年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进行阶段考核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一)研究(开发)水平与贡献。完成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情况;已产出的代表性成果:出版学术专著、公开发表论文,获得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登记授权、新产品认定,获得的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定的技术标准,创出知名(著名、驰名)注册商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等。(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人员(特别是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家省级学术组

30、织中担任重要职务情况;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绩效;研究(开发)队伍知识、年龄结构,及团结合作,学术气氛状况;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含博士、硕士研究生)情况。(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仪器设备使用率,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规章制度健全及日常管理;学术(技术)委员会发挥作用情况及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建设单位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的支持。第二十九五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一) 依托单位 市科技局综合评估专家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给予1年的整

31、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评估,再评估仍不合格的,市科技局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在申报、考核、评审估、年度科技报告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认定,并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市科技管理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实验室或工程中心资格:(一二)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不按要求报送年度科技报告,限期整改仍然无效;(二)不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阶段考核评估;(三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资格;(四四)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被依法终

32、止;(五五)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诚信问题;。(六)其他市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五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二十二十六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有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此办法,由其依托单位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科技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九八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办法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昆政发【2013】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九二十十九二十条三条 本办法自2019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办法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昆政发【2013】2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昆政发201321号文件同时废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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