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显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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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篇一:隐名股东显名案件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

2、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管辖:被告住所地(黄岛区法院) 诉讼主体:实际出资人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代持人为第三人,其他股东(实际还是名义)为第三人 诉讼费:不同地方不一样,按股权标的或按件收费。事先咨询一下 1、证明实际出资、隐名股东的证据(出资方式及证明、创始协议、行使权利情况、实际经营管理(章程,存在大股东不召开股东会等情况,故小股东难以实际行使权利,其实也不是大问题,一切权利由持股人代为行使)、分红情况、与大股东沟通的录音等证明大股东知情代持) 2、代持股证据(代持股协议、 3、证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另两个股东出具同意变更

3、声明) 过半数的理解-应为人数过半,公司人合性以及表决权过半都单独表述。 其他股东都知情(都属于代持股) 隐名投资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案例:祁文杰诉北京市德利发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1辑) 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晓并同意。 裁判要旨: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可直接对其股东身份予以确认,

4、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篇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定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定 问:2022年1月3日,我与王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我以王某名义与李某、龚某一起设立某有限公司,我投资30万元,占某公司30%的股份。我每年给王某2万元。我向公司出资后一直参与了公司管理,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近期由于管理良好,业务量提升很快,王某提出付给我30万元出资款,以取得全部30%的股份。请问:王某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吗?我可以请求确认我在公司的合法股东资格吗?答:本案涉及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问题。隐名股东是指虽未被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的人,本案中

5、你为隐名股东。而显名股东是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出现的人,本案中王某为显名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属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

6、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备案、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录中的股东均没有你的名字,你是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就可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王某主张合同权利,而且你向公司出资后一直参与了公司管理与决策,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实际上已经认可你的股东资格。因此,王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你在公司的合法股东资格。 篇三: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显名之诉请的成立条件 摘 要:我国法律关于隐名股东规定的缺失导致现实中大量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诉讼缺乏裁判的依据。提起显名之诉为隐名股东的权利救济提供了途径,但因显名涉及其他股东、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对隐名股东显名诉请加以严格限定。认为,只有具备不违反法律规定、实际出资、公司及过半数股东认可、有显名之必要以及诉请明确等条件,隐名股东的显名诉请才能得到支持。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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