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讨论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大案件讨论制度.doc(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重大案件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具体案件确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六)涉
2、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二)承办律师
3、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第十一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将作为案件材料附卷归档。第十二条本所原则上每月举办不少于一次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在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出讨论请求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安排时间、召集律师参加讨论。第十三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