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博士论文代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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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博士论文代发民法是众法之根基,是“帝王法律”,无论是在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最重要的部门法。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博士论文代发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博士论文代发篇1浅析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口跨地区转移加快,加之房价飞涨等诸多因素,房屋租赁现象日益增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立法也日益完善。但出租人和租赁人往往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订立合同中更多地关注租金支付等问题,而忽视了出租房屋是否违法等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最终导致诸多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进行概述,并重点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介绍,并对

2、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性探讨。论文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 效力 无效 登记备案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豍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具体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房屋。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纠纷司法解释,把房屋分为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以及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的公有住房、廉

3、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根据本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实践操作,对城镇和乡村房屋租赁基本做同样处理,在本文中讨论的一般问题中也对此不做区分。而一个例外是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租赁不按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有学者认为限价房也应当在此限制之列。这些房屋都是政府给城镇住房极端困难户的优惠,价格低,政策性针对性强,行政干预明显,有其特殊规定,因此不在本文所探讨的房屋范围内。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概述房屋租赁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其效力问题的处理基本参照合同法第三章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但作为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典型代表,其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在实践操作中情况复杂,因此关于其效力认定也存在

4、需要探讨的特殊问题。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情况认定与普通合同基本一致,但是在其无效问题上,则存在特殊的认定情况与处理规则,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做了特殊的规定。此外,关于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从立法趋势上看,登记备案对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权转移的公示公信作用得到进一步重视。下面,我将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特殊问题进行探讨,而对于其与一般合同的相通适用之处不作赘述。三、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合同法中对合同的无效情形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5、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特殊特殊情况。据此,可将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总结为以下几种: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否则为违法建筑物,法律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的屋租赁合同无效。2.以未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

6、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否则将无法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对承租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这是出于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尤为重要。因此法律规定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

7、的法律后果1.可以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合同法一般规定,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财产的,则负有返还对方的义务。据此,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对已交付的租金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无效后法律希望的是恢复为订立合同之前的法律状态,因此规定了双反财产。但是承租人使用房屋之后要求出租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不能视为恢复到之前的法律状态。出于对出租

8、人权益的保护和公平原则的践行,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这也可以看作是折价补偿的一种形式。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法律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标准,有学者认为此规定不妥。杨立新教授认为:完全按照租金的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有一定的问题,因为毕竟是一个无效合同,房屋使用费可以适当低于租金标准,最高也不应超过约定的租金。这就体现了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果应当有所区别。我对杨教授的观点表示认同。2.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反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确定了按过错承担的原则,

9、同样适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另外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房屋装饰装修及扩建部分的处理,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损失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过错承担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谁的过错大,责任承担就多,过错小,责任承担就小。四、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据此,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四

10、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可见,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并不当然无效。登记备案,作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对租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和价值由开始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征收管理,发展到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最后定位为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权转移公示。登记是物权变动领域的公示公信方法,涉及交易安全的维护问题。而登记备案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主要解决一房数租、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在一房数租中,若各方均为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则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享有优先占有房屋的权利。登记备案虽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办理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登记备案制度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和房屋租赁市场规范中的重要作用,法律仍将其作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加以明确,并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登记备案可成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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