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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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宜师高字20111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进一步发展学生个性、优化学生知识与能力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为加强学校公共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形成公共选修课的良性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第二章 申报与设置第三条 凡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每学年有义务至少申报开设一门文化选修课或技能选修课;鼓励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申报开设一门文化选修课或技能选修课。每位教师每学年度可申报1至3门选修课。第四条 教师在任现职内

2、,从未申报开设选修课的,不得评选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按规定每学年未申报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取消本年度的与教学有关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第五条 选修课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四月份开始。凡申报开设选修课的教师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由所归属系签署意见后上交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批。第六条 选修课是拓宽、加深知识和技能层面,或培养兴趣、发展特长的课程。其设置要求体现一个“活”字,以“实用、精炼”为其特点,体现职业教育的职业化。第七条 选修课分为文化选修课和技能选修课两大类。每学年应开设的文化选修课和技能选修课,由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第八条 每年五月份由教务处编辑下一学年

3、度的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程汇编。随着教学实际、学生需求以及师资条件的变化,选修课课程设置可作增改。凡需重新认定或拟新开的课程,均按第五条申报程序进行。第三章 选课原则第九条 每位学生最少要选修六门课程,成绩要求合格。未完成选修课任务的学生视为未完成学业。第十条 选修时间:三年制学生为第二、三、四、五共四个学期,五年制学生为第六、七、八、九共四个学期。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在规定时间内选读的课程。课程一经选定,不予更改。第十二条 同一课程同一时段有多位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开课,学生可在开班容量许可的情况下,自主预选合适的教师。第十三条 当

4、选修课与必修课发生冲突时,以必修课为主。第十四条 文化选修课不足40人、技能选修课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文化选修课每班原则上不超过150人,技能选修课每班原则上不超过50人。选课结果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增减选课人数。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者,应经教务处批准。第四章 选课程序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程汇编进行选课。第十六条 选课前,学生必须仔细阅读选修课汇编材料,各系组织专人指导学生选课。第十七条 学生参照教务处每学期第12周公布的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授课时间、开课对象等内容),在所选课程的听课时间互不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选课。

5、每生每学期每时段限选二门课程。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预选结果,确定开设课程和不开设课程并予公布。选到不可开课课程的学生可另选或放弃。第十九条 每学期第16周,教务处对选课情况进行处理,将各门课程教学班的选读人数及名单通知相关系。第二十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一周周末,正式输出各教学班学生名单,分送任课教师;各系输出学生个人选课结果(正式课程表),发给学生本人,学生不得再更改课程和教师。第二十一条 各班学习委员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收缴选修课教材费,并领取教材。无特殊情况,第三周正式开课。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课程选修手续的,课程成绩以不合格论处。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课程成绩分优秀、良好、

6、合格、不合格四等。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则应坚持所选课程的学习,应遵守该课程的各项教学要求,一般不得中途退出,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对缺课超过2节以上者,取消其考核资格。第二十五条 经考核成绩达合格以上者,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不合格者,不作成绩记录,可重选或改选。对于已选定的课程,未经教务处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缺考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六条 文化类选修课成绩认定由出勤和卷面考试组成,各占20%、80%;技能类课程成绩认定由出勤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各占20%、80%。文化选修课要出一份课程考核试卷(实践性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申报表中要注明),课程考核结束

7、后任课教师将试卷连同成绩一起上交教务处。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教师所开选修课进行满意率测试。学生满意率低于60%的,取消该教师该课程的开课资格;该教师如欲申请继续开设本课程的,需重新审批。第二十八条 同一门选修课教学可以一人承担,也可以多人共同承担;一般安排在周一、三、四、五下午第八、九节,也可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第二十九条 每门选修课总课时原则上控制在14课时,每周安排2课时,连续安排7周;每学期分两段安排。选修课的课时津贴工作量按标准课时方法计算,教师原始课时在评定职称时可计算工作量。第三十条 选修课教学要求应等同必修课。任课教师应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做好考勤、考核工作。教务处平时会

8、对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测评,以加强选修课教学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 课程进度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变动,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停)课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选修课的教材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合适的版本;没有合适教材的,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教学讲义的基础上总结提高,吸收新信息、新内容自编校本教材。第三十三条 采用教学讲义或自编教材的,在申报时应提供付印稿。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及以后入校学生。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3月15日附录: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表课程名称课程性质申报教师所在系电子邮箱考核方式申报时间开课时段教师简介教师开课优势开课目的课程描述教学安排活动节次授课内容授课方式01、0202、0405、0607、0809、1011、1213、14使用教材开课对象设备需求所在系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学术委员会审核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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