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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一)从20XX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和机关工人技术等级( 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二)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
2、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机关工人调整后技术等级( 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2 。(三)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 准相应减少。公务员各职务和机关工人各技术等级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具体减少额度见附表3。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表见附表4。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 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3、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1720元。上述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3。(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专)毕 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上述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应减少额度见附表3。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国家将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在国家作出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出台具体方案后,我市将
4、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实施。四、经费来源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五、组织实施(一)全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二)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