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职工食堂的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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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职工食堂的财税处理2006-11-6 16:03lcxuwei发表于税务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职工食堂的财税处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因此不能将其归入管理部门;此外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是一种内部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笔者与此观点相反,认为:“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管理部门的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同职工个人承担;为职工就餐提供有偿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如果职工食堂无偿为职工提供饮食服务,相当于企业职工取得了企业提供的实物性质的工资

2、;正确做法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买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二级收支账,食堂的盈亏并入企业当期损益。”一、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必须将

3、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因此,职工食堂招待本单位客人而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必须把为本单位客人提供就餐收入和对外提供就餐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否则就一律征收营业税。二、对于在食堂招待企业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另外,对企业凭证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4、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四条规定:“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据此,因为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企业税前扣除在食堂招待本企

5、业客人的费用只需取得食堂开具的收据(应税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开发票,非税收入开收据)并编制自制凭证入账即可,但是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所在单位、姓名以及招待事由、日期等。三、食堂取得的本单位职工就餐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

6、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度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机关服务为机关以外提供种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法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应当

7、征收营业税的范围,然后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免税的特定情形;凡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汪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都应当依法征税。从上述两个文件中也可以看出,食堂为本校师生员工、为本中央机关职工提供就餐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为免税意味着属于征税范围但是考虑某种因素和倾向而,所以一般的企业食堂(没有明文规定免税)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就餐收入应当按照“饮食业”征收5%的营业税(注意:现实中的管理缺位造成的不征不等于不应当征收)。四、食堂人员工资的列支与扣除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62)国财习字56号规定: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炊事售货员,应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炊事人员的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

8、并列入企业的管理费,计入成本,不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法律上“等前不等后”的原则,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应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其允许扣除的职工工资的人数;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能在税前扣除。五、职工误餐补助的财税处理如果企业以人人有份的方式发放给职工误餐补助,应根据职工岗位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即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按照计税工资或者工效挂钩办法来考核其是否能够得以税前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

9、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职工人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应当合并到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愿 感觉这一直就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在食堂只向部分人员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还不很突出。现在不少地方将市内企业大举向所谓开发区转移,中午向职工免费提供午餐,税、企之间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就存在分歧,而如果要进行纳税调整,金额就

10、相当大了。1、关于职工食堂人员工资:扣除办法(84号文)列举的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部门人员的费用包括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并不包括食堂,那么是否可以说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费用可从费用而不是“应付福利费”支出呢?上前有以下几种观点:食堂其实也是属于福利部门,其相关费用应该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列举渠道一样。从另一方面看,工会人员的工资,由于工会并非属于福利部门,所以就可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这正是福利部门与非福利部门的区别吧;2、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还是有所不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应该属于后勤保障部门,而且税法中的“等

11、”实际并不是说还有其他范围,税法没有规定的,就应该不属福利部门范围,所以职工食堂相关费用是可以从“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个人感觉,后者更合理,但从不少税务部门的答复看,都倾向于前者。2、对于企业在自己食堂招待外来人员,这部分招待费用该如何处理呢?有观点认为,对于在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相应所需凭证,可以“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 ”。这点也很有争议,不过我觉得也是实际可行的,不然还能叫食堂自己去地税代开发票?在食堂非独立核算的情况下,这不是自己给自己开发票了吗?3、对于职工用餐方面支出,实际中大

12、部分是不收职工钱的(不少企业的标准也就是人均3元,好象没听说超过5元的),那么对于这块费用应如何列支呢?也就是说相应的食堂购买粮食、蔬菜等的支出应如何处理呢?这一块,我觉得首先取得的发票要正规(不少企业就是买菜的自己写个单子或让卖菜的开个收据,单位验收人员再签个字,这应该是不行的。);其次其支出办法,也应和职工食堂人员一样,但如果是从“应付福利费”而不是“管理费用”中支出。“应付福利费”是肯定要超支很多了。“应付福利费”除去医保费用,还有多少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呢?4、有人认为食堂应当单独建账,其收支与企业无关。这样可以是可以,但没有必要,况且真的要独立核算,对于其提供的服务,还要涉及到营业

13、税问题。百草谷居士1、首先职工食堂不是福利设施。因为工时安排和厂区距离,使职工不能按时就餐,所以厂里开办了职工食堂。从这个方面来讲,食堂是保证劳动者健康的一个必备条件,而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设施。2、食堂人员的工资,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反正我们这里的都是这么做得,建厂三十多年,税务机关也没有说过什么。3、职工食堂采购没有发票的问题。因为农产品是免税产品,所以没有发票也是正常的,就凭采购入库单就可以了。听雨眠 1、会计、财务制度、税法上均没有规定食堂费用列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所以食堂发生的工资、材料等费用可以凭有效凭证在管理费用开支,这对企业是有利的,税务也拿不出调整的依据来。采购中未取得发票的(

14、很难取得)可在应付福利费列支;2、食堂招待外来人员的支出,虽然是业务招待费,但因没有发票,很难向税务局解释清楚,为简化起见,视为食堂发生的一项费用,不必在财务核算上单独体现;3、职工用餐收费问题,目前税法上没有免税的规定,但是全国的税务机关对此征税的应该不多。lixian9744 1、关于职工食堂人员工资:扣除办法(国税发200284号文)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显然,职工食堂也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职工食堂人员工资无论从性质和根源上都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符合相关性原则。可以税前扣除。2

15、、关于企业在自己食堂招待外来人员的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相应所需凭证,可以“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 ”。我公司是这样操作的,事实上,在我公司所属的分子公司均这样操作,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同。3、关于职工用餐方面支出:可以按3元每人每天以生活补贴发放给职工,职工在食堂就餐也以同样的价格支付给食堂。这样,这部分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也不需要在“福利费”列支。不过,这样操作职工就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也不能在税前扣除。难啊?企业食堂费用如何列支企业食堂开支( 包括食堂人员工资、水电费、折旧、用

16、煤等) 不进成本,到底是在“ 管理费用” 中列支还是通过“ 应付福利费” 列支? 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企业自办经营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独立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

17、、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 职工福利费” 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 职工福利费” 支付的要求。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 职工福利费” 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

18、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 职工福利费” 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从职能上分析,职工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是有区别的。作为远离城区的企业,它开办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则完全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会计上应该从“ 管理费用” 列支,纳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呢?食堂作为一个非独立核算部门,多数情

19、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01160 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 管理费用” 。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 餐饮业” 发票,会计上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企业自办的食堂,有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单位。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该单独建账,独立纳税,而其向原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不再是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了,其收取的费用,无论是由职工自行支付还是由原企业支付,都应该纳税。所以从纳税成本角度考虑,将食堂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可取。但有的企业为了提升职工食堂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积极性,客观上又需要成立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

21、发20068 号)等关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成立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逐渐多元化的独立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可在三年内兔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享受三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优惠政策。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无疑的,那么营业税呢?曾有这样一个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为使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建议承包人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筹划依据是国税函2001

22、78 号文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经营,只提供门面等而不提供产品、资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 服务业 租赁” 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但是,这种政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财税200316 号文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1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23、;3 、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0316 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兔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分

24、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

25、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独立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独立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 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职工食堂费用如何看待和处理?(1)通常认为职工食堂是企业的福利性设施,其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食堂管理费用、食堂员工工资及其资产折旧摊销费用等)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企业负担职工就餐费用一般属于被认为福利性质,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3)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务方面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4)采购食蔬燃料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认可以费用台账替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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