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安全生产监管职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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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

2、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职权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因此,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其较为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根据

3、这一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并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可能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或者违章操作,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

4、产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的限期内改正;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还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建筑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也包括行政处罚法等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实体性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还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5、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其他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施工班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项目部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领导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项目设

6、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第四条工程部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第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施工通用、专业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保障体系、运行机制等,项目部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第六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初完成项目部与施工中队和项目部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

7、产责任制。做到明确各级管理者、工作者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七条项目部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由项目部控制使用,确保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第八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没有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前,不得开工。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第九条 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带队)每月进行12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员每天开展安全巡查。第十条项目部根据季节气候变化、节假日生产的特点以及特殊作业的要求,组织开展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

8、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要求等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第十三条 项目部要制定重大危险管理方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对重大危险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9、确保重大危险处于受控状态。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开展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形式多样的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传授安全知识与技术,讲解典型案例。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理论知识教育及基本(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对项目部不同岗位的员工,安全教育的内容侧重点应有所不同。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日常性安全教育,新员工“三级”教育,“四新”、“调岗”、“复工”安全教育,安全活动专项教育。项目部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作业人员进行日常性安全教育,项

10、目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员进行。第五章 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部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施工班组等部门在安全技术管理中应履行:1、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并监督实施;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纠正不安全的做法和行为。3、施工班组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严格实施。第十八条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相应的技术方案进行验算,并经相应的部门审批后才允许实施,确保施工方案的安全。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前及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层层落实,首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向项目部管理人员交底,

11、再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向施工班组长交底,最后由施工班组长向作业人员交底。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书面交底,并一式二份,分别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保存。第二十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以“三检”制的方法进行落实。1、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对自己的作业程序、作业方法等进行自检,进行自我鉴定,确认符合安全规定要求。2、作业班组内不同工序的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进行互检,进行互相鉴定,确认符合安全规定要求。3、各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过程中的偏差问题,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第六章 事故管理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并立即启动事故相应

12、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二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对于发生事故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有关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项目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13、,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并按照管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分级调查处理,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发生责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严肃处理。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蓄意破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对事故调查中形成的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技术鉴定照片、分析p 化验记录、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旁证材料、登记表、报告书、文件等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猜你喜欢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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