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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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委科技工委 省科技厅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激励委厅系统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委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三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综合研判等结果。第四条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2、。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一)年度目标考核优秀评选1.机关处室:按照一般掌握在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突出的处室,评定为优秀等次。2.直属事业单位和2个科技集团:按照不超过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突出的,评定为优秀单位。3.机关公务员:按照一般掌握在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突出的,评定为优秀等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4. 直属事业单位和2个科技集团的领导干部: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表现突出的,评定为优秀等次。(二)其它类评优评先对在党的建设、改革破解难题、创新驱动发展、扶贫攻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3、单位和个人,优先评定为委厅系统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上级组织或其它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对功绩卓著的集体和个人,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有关荣誉称号。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一) 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核定直属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按照全省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依据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核发考核奖金。 (二) 对在党的建设、调查研究、探索创新和落实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中,措施得力、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1. 对抓党的建设工作成效显著,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能够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

4、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2. 对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调研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或在中央主流媒体报道的,调研成果的建议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中央部委以正式文件采纳或推广的,予以表彰奖励。 3. 对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技管理模式、促进产学研结合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积极探索,总结出可复制推广的经验,被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推广或表彰的,提出的政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予以表彰奖励。4. 对组织实施和主要参与科研生产活动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予以表彰奖励。5. 对承接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承担国家部委改革创新及

5、试点示范工作,圆满完成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一)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拟提拔使用的委管干部,所在处室或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二)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和优先考虑 。(三) 在党的建设、改革破解难题、创新驱动发展、扶贫攻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中央部委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受到表彰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四) 对委厅选派的援藏干部、挂职扶贫干部,工作期间尽职尽责,做出突出贡献、考核优秀的,优先提拔使用。(五) 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省级以上先进个人,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优先选派扶贫挂职或其它挂职锻炼;优先安排到有利于个人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和重要工作任务中培养锻炼。第八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科技工委领导下,由组织干部处组织实施。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委厅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组织干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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