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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上限的研究:创业贷款10万元内免息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上限的研究 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表示,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_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其中,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央行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改革是经过多年观察及深思熟虑的,其改革背景可以追溯于20_4年10月,在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时,考虑到当时城乡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暂时保留了对其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并将利率上限由基准利率的2倍扩大至2.3倍。而在近年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合力推动下,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城市信用社已处置或转型为
2、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积极改善,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从外部条件看,除农村信用社外,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其他各类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均已放开,通过竞争决定贷款利率的机制初步形成;从内部条件看,自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其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贷款定价机制不断完善,定价行为趋于理性;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实际贷款利率已极少触及上限,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涉农贷款利率不会大幅提高。因此,此时施行改革正是时机。 此次农村信用社的
3、贷款利率的改革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着重大促进作用,由于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自主定价,提高发放涉农贷款的意愿;有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满足多层次涉农贷款需求的能力,提高涉农贷款资金的可得性;有利于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政策,营造各类金融机构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不断优化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对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在积极改善现行局面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防范此项措施可能带来的消极方面,例如农信社贷款利率不设上限,因央行的规定而有了行政意义上的“合规性”,但最高法明确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行为”不予保护,因而“不设上限”的做法在合法性上仍存在问题,因此,在执行上限之时应慎之又慎。 茨坝信用社蓝_分社 张凤霞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