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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分析_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分析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_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把刑事和解的有关程序以专章专节加以明确。自此,刑事和解制度被正式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并且明确了适用案件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和范围,这将对于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以及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有着积极地作用。但由于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传统的理论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作为一种在我国新生的制度,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 一、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嬗变 1、 从报应性司法到恢复性司法的转变 我国传统刑事司法对犯罪人的威慑主要通过刑罚来进行,试图通过刑罚的震慑和报应达到
2、阻止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传统犯罪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危害性。由于犯罪侵犯了国家利益,则应由国家,成立检察机关,赋予其控诉权,由其负责指控犯罪。这种形式表现为国家作为程序的一方主体,罪犯为另一方主体,国家凭借强大的公权力对罪犯处以严厉的刑罚,从而让罪犯对国家产生畏惧感,不再以国家为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这种刑罚的目的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报复,其司法性质表现为报应性司法。长期以来,这种建立在报应基础之上的报应性司法成为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主流,一直统领着刑事司法领域。 与报应性司法的相关理论将犯罪视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不同,恢复性司法的相关理论将犯罪视为是对社会
3、关系的侵害。恢复性司法的相关理论建立在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的观点之上。这一观点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而恢复性司法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恢复性司法通过调停人的积极参与,协调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在三方的努力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种模式缺少国家权力的介入,但正是如此,恢复性司法体现了由个人解决冲突的价值理念。实现正义的途径不再是刑罚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评价正义的标准不再是是否罪行得到惩罚,而是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逐渐认识到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被害人利益保护与加害人同归社会,以及保
4、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面对这些新认识,司法人员深刻认识到应有一种更好的指导思想来引领刑事司法领域,以便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于是恢复性司法便应运而生,并取代了报应性司法,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刑事司法论。 2、 从保护社会利益到保护个人利益的转变 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冲突和协调一直贯穿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近代以来,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洗礼,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权力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相较国家利益,更应当重视保护个人利益。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中,我国一直沿用“苏联模式,即过分强调集体利益,而轻视了个人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非常低。新刑诉修改加重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5、,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及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大大的提高。在我国传统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虽然承认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但被害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将被害人仅仅视为控方证人,并将其置于刑事冲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纠纷的当事人只限于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其结果必然严重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以损害被害人的期望利益来达成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了适应国际保护个人利益的趋势,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进行相应的改革,引进一些新的司法构想。刑事和解在于保护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的利益,使被害人重新被发现,这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主的方式便在我国缺乏保护个人利益的刑事司法体系中
6、获得发展契机,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理论的变化会导致司法制度的改变。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是伴随着世界和我国司法理论的变化而出现,并在我国确立,正好适应了当今世界刑事司法领域的宽缓化和谦抑化的刑事惩罚趋 势,符合我国慎刑的刑罚原则。 3、 从注重公正到公正与效率并重的转变 二、 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性分析 1、 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2、 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返社会 3、 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4、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 三、 刑事和解制度的负效益分析 1、 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 2、 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平对待 3、 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 四、 总结 1、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 2、 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展望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