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及立法原旨探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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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及立法原旨探寻本站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wtt的及时更新哦。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及立法原旨探寻【裁判要点】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其效力已被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构建了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制度以限定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但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案情】1997年2月18日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因经营资金需要向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二年。原告彭志明用

2、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7号房产、原告彭红明用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5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为二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产权证交与被告永州市财政局。贷款到期后被告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至今没有偿还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也没有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原告诉之本院明示不再进行抵押要求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永政房字第971007号、永政房字第971005号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产权证。【审判】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是除斥期间的消灭还是诉讼时效的丧失。抵押权人应当

3、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第三人原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在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贷款150000元贷款期为二年原告方用其房屋作为抵押抵押担保期为二年贷款、抵押期间为1997年2月18日至1999年2月17日。债权人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应在贷款期满后二年内向贷款方主张权利行使抵押权而本案贷款至今达21年余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未向法院要求保护其抵押权故抵押权已消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永政房字第971007号、永政房字第971005号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立即将抵押房屋产权证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4、持。【评析】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民事权利如物权等支配性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的完成其直接效力为抗辩权的发生而非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对抗性权利不具有消灭实体民事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典型为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其权利归于消灭是一种存续期限的规定因此不会像诉讼时效因中止、中断事由的发生变得不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诉讼时效说”

5、、“除斥期间说”和“抵押权从属性说”三种理论观点。“诉讼时效说”以诉讼时效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果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所受期间的限制予以解释主要是依靠类比诉讼时效的效果之方法对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而不予保护的文义上进行的解释。“除斥期间说”认为抵押权行使的期间作为抵押权消灭的事由在法律解释的逻辑上与诉讼时效相比较更具有合理性。“抵押权从属性说”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而是抵押权具有从属性的具体表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债权效力的消弱自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依物权法定主义抵押权并不消灭但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

6、二、抵押权受制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于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在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和观点但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主流观点为除斥期间抵押权毕竟是物权尤其在抵押担保的债权之请求权罹于时效的情形下承认抵押权的永续存在对于抵押人而言过于苛刻物权法有必要对此情形下的抵押权的效力变动予以特别规定以“除斥期间完成”这样的法律事实作为抵押权消灭的原因简单可行。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款中不予保护含义的明确依赖于抵押权性质的分析:虽然从其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看类似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但不应当以其表述上的巧合而望文生义。诉讼时效是以请求

7、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依民法理论其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具体到抵押权的实行则为变价权的行使变价权不是请求权。就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或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经过的抵押权归于消灭。三、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原旨的探寻就设立抵押权的目的而言其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抵押权将使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仅不利于保护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物之使用、流通效能的发挥和发挥财产的经济作用。同时促使

8、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更快的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从权利的分类角度看依据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有主权利与从权利之分本案中债权与为担保债的履行的抵押权同时并存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在主权利债权丧失强制力保护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消灭才能更好的发挥物的作用。综上应当认定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法律对之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被告零陵区财政局在长达20年的过程中未行使抵押权对其抵押权不予保护归于消灭。综上所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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