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Ⅱ.1.5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2002年2月3日 证监会发行字[2002]15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Ⅱ.1.5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2002年2月3日 证监会发行字[2002]15号).doc(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5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2002年2月3日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为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申请首发、增发、配股公司会后事项的监管,确保拟发行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督促其切实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及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和及时,降低发行风险,现对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
2、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二、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1号准则: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在对拟发行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封卷
3、时,拟发行公司应提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根据发审委意见修改并经全体董事签署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封卷稿),其中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及发行方案待定。 四、拟发行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与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封卷稿)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和承诺。发行人律师还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说明已对所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同时将上述文件归档。 五、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
4、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如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拟发行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前述第二条第二款执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1号准则: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申请直接上市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的会后事项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二零零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