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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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反映。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8月2日目录1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管理模式3 第三章 运作方式4 第四章 运作程序5 第五章 申请条件6 第六章 退出方式7 第七章 风险控制8 第八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9

2、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及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

3、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第二章 管理模式编辑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投资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成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4、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管理职责,并对省政府负责。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各一名分管领导任成员。第七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会议。(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决议。(四)承办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引导基金实行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制度。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引

5、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第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二)为引导基金领导小组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第十条 引导基金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广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属

6、投资公司。(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至少10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受托管理机构或者其全资子公司已在广东省政府指定的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

7、要职责为:(一)执行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的决议。(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四)按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同时进行出资,并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相应股权。(五)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其投资方向。(六)定期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七)承办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引导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

8、日常管理费,费用来源从引导基金中列支。第三章 运作方式编辑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粤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支持广东省和国家联合参股设立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采用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第十五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一)基金规模。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亿

9、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二)基金投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重点投资于广东省政府确定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八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且有相对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其中,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优先投资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且投资比例不低于60%。(三)存续期限。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不超过10年。(四)委托管理。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五)业绩奖

10、励。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还要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一)投资对象。需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初创期企业;二是项目技术水平国际领先;三是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已确定进行跟进投资。(二)投资额度。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受托管理机构实际现金出资额

11、;受托管理机构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25%。(三)引导基金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第四章 运作程序编辑第十七条 参股投资运作程序:(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领域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申报指南。创业投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申报。(二)尽职调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委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

12、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四)社会公示。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运作程序:(一)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确定进行跟进投资的投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13、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四)最终决策。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第五章 申请条件编辑第十九条 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每支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0个(含);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须在

14、3年内到位。(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三)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的6个月内到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第二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

15、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企业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5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5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三)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在广东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工

16、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广东省内的初创期企业。(四)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五)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第六章 退出方式编辑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方式形成股权的退出方式包括:(一)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二)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

17、权转让时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报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转让;超过3年的,要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转让价格以公开竞价确定。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形成股权的退出方式包括:(一)可由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评估为基础协商确定。(二)向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被跟进投资企业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股权的,要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第七章 风险控制编辑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安排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

18、监控。托管银行定期报告资金情况。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引导基金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受托管理机构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对于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得投资。第三十条 对

19、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八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编辑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省有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接受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受托管理

20、的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1 第九章 附则编辑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同时废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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