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解析说明.doc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3016519 上传时间:2020-06-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66.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解析说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解析说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解析说明.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解析说明.doc(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 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 后

2、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

3、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 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

4、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3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都要用英文标明“MADEINCHINA。卖方为了讨个吉利,每听装了6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了MADE IN 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未按要求标明产地无法推销为由向卖方要求赔偿,否则拒收货物。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提示)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5、公约规定,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 in 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我某公司出口大豆1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装运港:天

6、津青岛,目的港:纽约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天津、青岛,各装500公吨于第196航次的顺风号轮,目的港为纽约,在海运提单上也证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我方并不违约,银行可以议付。题干中表明,本次货物在两个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船日期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UCP600中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装运地点不同。”由此可知,此次出口不是分批装运,不违反信用证规定,银行可以支付。2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7、 month shipment 200 CS Commence from January(即每月装200箱,从1月份开始),问如果1月份装200箱,2月份不装,3月份和4月份各装200箱是否可以?不可以。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自1月份起每月装200箱”。因此出口方必须在1月、2月、3月每月各装200箱。根据UCP500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付货款及/或装运,如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货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3某货轮从上海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触礁,造成船底撞穿、海水涌入,部分货物遭水浸,船长为避免沉没,令船强行搁浅,又使船货发生损

8、失,由于船舶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往附近港口修理,检验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由于船舶触礁而被水湿:(2)600箱货物由于船舶搁浅而遭水渍:(3)船底因触礁而受损:(4)船底因搁浅而受损;(5)拖船费用:(6)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上述各项损失从性质上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答:上述各项损失从性质上看,1、3属于单独海损,2、4、5、6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航行中遇到危急情况,船长为了整个船的安全,做出的有效地、有计划的抛弃一些货值低、重量大的货物,以保证船只及全体船员的的安全

9、。这些措施必须是切实有效的。获救方要按照比例进行赔偿。如果货物只是受到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6某外贸公司按C1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1)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2)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

10、司负责赔偿。(3)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亦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7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试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答: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

11、负赔偿责任。第四章 国际货物的价格1我公司出口到海湾国家A国商品100箱,每箱体积40厘米X30厘米X20厘米,毛重为30千克,经查该商品货物分级表规定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又查“中国海湾地区等级费率表”规定10级运费率为222美无,另外加收港口附加费10,问我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 解:W=40cm30cm20cm=0.024m3 M=30kg=0.03 公吨 W总体积,因而应按重量“W”来计算运费 (4)US$222(1+10%)3= US$732.6 答:应付船公司运费732.6美元 应付运费=运费吨*等级运费*(1+附加费率)=732.6港元 2 一批出口货物CFR价为1980

12、0美元,现客户要求按CIF价加成20投保海运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1%,我方应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解:CIF=CFR+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1+20%)0.6%CIF=CFR+CIF(1+20%)0.6%CIF=CFR(1-120%0.6%) =2500000.9928 =251813.05美元答:我方应报价251813.05美元3我方某出口公司每千克200美元CIFC3%汉堡,试计算CIF原价和佣金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在出口净收入不减少的情况下,试求CIFC5%汉堡价。(204.21)CIF净价=CIF含佣价(1-佣金率)=200(1-3%)=1

13、94美元 佣金=CIF含佣价-CIF净价=200-194=6美元 CIFC5%=CIF净价/(1-佣金率)=194/(1-5%)=204.21美元4. 某货原报价每公吨1250美元CIF纽约,客户打算自己安排保险,要求改报CFR价,查原报价保险包括水渍险并附加淡水雨淋险,其费率分别为24和01,按CIF价加一成投保,试计算CFR纽约价CFR = CIF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12501(110%)(2.40.1)= 12500.99725 = 1246.57(美元)5合同规定由我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的CIF西欧某港价位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投保金额

14、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表,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危0.4%,问我可净收入人民币多少元?(100美元=626.49/628.97人民币元)解:CIF合同总金额(发票金额)应为1.860000=108000(美元)应付保险费为108000110(0.3+0.4)=831.60(美元)FOB价为:108000-5000-831.6=102168.40(美元)6.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至伦敦,出口总价为5万美元CIFC5%伦敦,以中国口岸到伦敦的运费和保险费占10%,这批货物的国内购进价为人民币351000元(含增值税1

15、7%),该外贸公司的费用定额率为5%,退税率为9%,结汇时银行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8.27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率。解:出口总成本=351000*(1+5%)351000/(1+17*)*9%=341550人民币元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341 550/50 000*(110%)=7.59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50 000*(110%)*8.27 341 550/341 550*100%=8.959% 第五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1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

16、,见票后60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并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汇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以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代收行擅自将单据借出,违背了我出口企业的托收指示,因此代收行须对因进口商到期无力偿付而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负责任。我方出口企业因根据URC522向代收行索赔。这是代收行违反托收规则,私自放单给付款人而造成的损失,因此,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建议,直接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即要求代收行承担赔偿责任。2.某年6月6

17、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试分

18、析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1、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互相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择此方式。 2、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好采用“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即“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提单,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便于银行处理提单的转让。 3、在选用托收方式结算时最好选择 D/P付款条件,D/A付款比 DP风险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额出口业务可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切忌大额出口业务采用托收

19、结算方式。 3.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后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根据INCOTERMS2010和(UCP 500)说明理由。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

20、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买方要求不合理。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物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表示在运输途中,不管实际船只有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

21、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符合惯例,因此进口方无权追索货款。 4。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即期信用证付款,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A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催外商开证。10月15日,收到信用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将货物装运出口。10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本,该证实本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员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被银行发现。由于该证有效期已到,只得凭担保请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最终被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遭受损

22、失。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2.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5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

23、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是在推迟付款,以利于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统一付款人交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获取提前借单的便利,已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6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24、。我方按时开出了有关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受益人分两次支款,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此要求开证行对第二批货物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如果是可撤销信用证,且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单据已经作了议付,开证行能否拒绝付款?开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7中方

25、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该如何处理为好?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开证行与保兑行两者都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本案例中,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加保兑。所以我方应仍找该外资银行,因为其是保兑行,负第一付款人责任。我方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因为信用证一旦经保兑行保兑,保兑行即承担和开证行同样的付

26、款责任,若开证行破产了,保兑行应付款。 第六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1。我方某公司向亚洲某公司以CIF亚洲某港口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订约时我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达亚洲某港口后,立即转运美国,其掌买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试问我公司能否依据美国检验证书进行处理? 2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中细菌含量超过进口

27、国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3)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3下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公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试问中方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

28、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此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列为“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应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6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7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订一份皮具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到达鹿特丹

29、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据分析,货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能将皮具的湿度降低到合理程度。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 (3)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第七章进出口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1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ABC公司用特快专递作出一项发盘,规定有效期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3小时,公司业务员发现发盘价格有错,比内部掌握价格低20%,如该发盘为美商接受,将造成5万美元的损失。试问: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答: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

30、盘在送达之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2我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要求提供该国某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第二天,我方收到该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因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15,且我无法提供该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我立即回电表示拒绝,并将信用证退回。试根据公约的规定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我方做法是合理的,国外乙公司的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根据公约规定,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任何对发盘提出的增减或修改意见均被认为是对发盘的拒绝,使原盘失效,

31、从而构成一项新的发盘。国外乙公司在接受的同时增加了提供该国商检机构的商检证书这一条件,应视为有条件的接受,属于还盘,从而使我甲公司的原发盘失效。3某出口合同规定:“45月份分两批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3月15日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5月31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May31)。因货已全部于4月5日一次装船运出。试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不妥。根据UCP500,信用证未禁止分批装运,即允许分批装运,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无矛盾。 A公司将货物一次运出,尽管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银行收汇,但是,A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的交货条款,买方有

32、权拒收货物或提出损害赔偿。4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信用证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试问,此时,该笔交易是否达成?交易未达成, 因为对方23日复电对我方发盘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应视为还盘,所以我方以前发盘已经失效;对方后续电传不能视为有效接受,只能算作向我方发盘,而我方作为受盘人不受约束。5.我某出口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subject to reply reaching us,Apr.20)。外商于19日上午向当

33、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该电报在传递中延误,到21日才到达我方。我出口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场价已上涨,我出口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应尽早装运。我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到达过晚,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认为,他们接受通知的晚到不是他们的过失,坚持合同成立。试分别按照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公约的规定说明合同是否成立?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这种逾期接受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发

34、盘已经失效。本案例中对方的接受已经构成逾期接受,但这个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失误造成的,如果我方不能认可它的有效性,必须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认为发盘已经失效,但我方没有做出任何表示,这就导致这项逾期接受由于我方的不反对而成为有效的接受,合同已经成了。6.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发盘人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人除列明品质、数量、价格、付款、交货期等必要条件外,规定有效期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时间研究决定是否能按所提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询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接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

35、盘,此时,买方已因设计、询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可大量费用。接到买方撤盘通知后,卖方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设计与成本核算等工作。对此,你认为卖方能否提出异议?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卖主不能提出异议。 原因是:卖方在接到发盘后,并没有在有效期内给予买方进行答复。即该贸易只有发盘,没有接受。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方面:一方的要约(即发盘)和另一方的承诺(即接受),此交易只有要约没有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我方的备货太仓促。而买方在有效期内撤回发盘。再一次证明此合同不成立。7.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

36、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

37、理由是: (1)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因为: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 (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38、8.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始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法官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答:(1)我国与法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对此均未排除或保留,故本案适用公约; (2)按公约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39、。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达成。但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则应认为合同有效成立。9.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1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

40、训?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10.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

41、,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答: (1)合同应明确信用证开到期限; 1分 (2)催证要及时; 1分 (3)不能凭简电装船; 1.5分 (4)对方开证太迟,应提出异议并保留索赔权; 1.5分 (5)审证要认真; 1.5分 (6)发生争议时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 1.5分 分析: 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的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没作此规定,欠周到。2、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到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到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报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却对此未提。5、收到信用证后应该要认真的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疏忽大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其他杂项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