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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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 土地管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或措施1非法占用土地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

2、法占用土地论处。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3、,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2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4、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下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破坏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3破坏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5、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基本农田责令整改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细化处1000元罚款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

6、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

7、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非

8、法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亩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6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2.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9、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7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

10、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擅自将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擅自将基本农田5

11、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擅自将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擅自将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改为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8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12、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一

13、般耕地30亩以上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9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4.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14、: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土地复垦费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吊销采矿许可证10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

15、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不细化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1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足5亩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拒不交还或

1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5亩以上不足10亩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10亩以上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

17、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占用土地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占用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占用土地10亩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13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 条件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

18、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临时占用的耕地属一般耕地的处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的耕地属基本农田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二、矿产资源管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19、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2. 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0、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

21、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露天开采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不足100吨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露天开采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100吨至500吨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

22、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露天开采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大于500吨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5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3、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批准的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4、,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次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次及以上违法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1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

25、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

26、价值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失矿石量:金属矿产小于100吨、其他矿产小于1000吨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失矿石量:金属矿产100吨至500吨、其他矿产1000吨至5000吨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损失矿石量:金属矿产大于500吨、其他矿产大于5000吨的4.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

27、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17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不细化不细化18以

28、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不细化不细化19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细化不细化20不依规提交年度报

29、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初次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

30、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次及以上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1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完全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2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

31、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细化不细化23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32、责任。不细化 不细化24无证或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

33、10万元以下的罚款25地质勘查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不配合检查、整改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2.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

34、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地质勘查资质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暂扣地质勘查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26非法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地质勘查项目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三)转

35、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符合(一)、(三)行为的其他行政处罚不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四)、(五)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7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36、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其他行政处罚不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8无证、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细化不细化29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

37、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细化不细化30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细化不细化31未按规定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38、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不细化不细化3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细化

39、不细化 三、 地质灾害防治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33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属于一般项目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属于较重要项目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属于重要项目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4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质灾害

40、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体工程属于一般项目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体工程属于较重要项目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体工程属于重要项目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5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41、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型地质灾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型地质灾害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型地质灾害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大型地质灾害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42、;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能引发小型地质灾害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可能引发中型地质灾害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可能引发大型地质灾害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能引发小型地质灾害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能引发中型地质灾害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能引发大型地质灾害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

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不细化 不细化38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较小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影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9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

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影响较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0应当编制或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小型矿山处1万元以下罚款中型矿山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大型矿山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1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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