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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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6.12.03【分类号】507【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1996102号【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 (1996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1996102号发布) 我区是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省(区),经常受到洪水侵袭,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抵御洪水的侵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洪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广泛筹集资金,加强防洪特别是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

2、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做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征防洪保安费。开征防洪保安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对象及标准。凡在我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 (一)从增值税、营业税附征。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含其他个人),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45%征收。 (二)从预算外资金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种群众组织,按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的1征收。 (三)从个人收入中征收。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月工资收入分档次一次性征收:1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

3、0元;2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 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 。 (四)向旅客征收。凡住宿宾馆、饭店、旅馆(店、社)、招待所、培训中心的旅客,按实际支付住宿费(房价)的3加收。 (五)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足用好每年的20个义务工。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受益范围内可适当增加义务用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的需要,义务工可“以资代劳” 。 二、防洪保安费按现行征管范围划分,分别由财税部门负责征收;代扣代缴人由征收机关委托指定,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征收防洪保安费,

4、可按年度实收防洪保安费总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和有关防洪保安工作的费用。 三、防洪保安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收支情况要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 四、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按3:7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市、县(市)支配,即30上交自治区,70留各地、市、县(市)。 五、各地要成立“防洪保安领导小组”,对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防洪保安费专项用于重点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维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严肃查处。 六、防洪保安费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征,暂定4年,至2000年12月31日止停止执行。 七、本决定执行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

5、护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467号)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征集防洪建设、维修、管理基金(资金、费、附加等)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精神,为了加强对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凡在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二、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

6、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四、宾馆、饭店、旅馆(店、社)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服务业; 五、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种群众组织; 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 七、在我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旅馆(店、社)、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住宿场所的人员; 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防洪保安费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4.5%计征防洪保安费,分别随增值税、营业税同时附征。凡享受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也按减免税额的4.5%征收。 二、对党政

7、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种群众组织,按其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的1%征收。 三、对于干部、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分档定额征收:月工资收入25元以上至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月工资收入250元(含250元)以下的免征。 四、对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 五、对在我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旅馆(店、社)、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住宿的人员,按所付住宿费(房价)的3%征收。 六、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个人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足用好20个义务工;对防洪任务

8、重的地方,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受益范围内可适当增加义务用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的需要,义务工可“以资代劳”。 第四条 防洪保安费征收机关。 一、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用财政经费发放工资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群众组织的干部、职工,按工资性收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二、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零售、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金融、保险、邮电、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待业的企业和个体户及其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

9、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对农、林、牧、渔场及其企业干部、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五、凡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六、防洪保安费按属地原则征收管理。驻桂中央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治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驻地征收机关按上述分工征收管理,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征收。 七、对住宿人员按所付住宿费缴纳的的防洪保安费、由宾馆、饭店、旅馆(店、社)、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代收代缴,单独列帐。 第五条 防洪保安费的缴交期限。 一、按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附征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按月缴交,月终10日内缴交。 二、按工资总额片收的防洪保安费

10、实行每年缴交一次,由所在企业、单位于当年的6月份代扣代缴。 三、按预算外资金收入征收防洪保安费实行按季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办法,分别于当年季度结束后5天内预缴,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清缴。 第六条 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凭证。 征收防洪保安费使用全区统一的专用收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设计负责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发。 第七条 防洪保安费的列支渠道。 一、工业、农业、交通、电力、邮电、通讯、商业、外贸、供销、物资、房地产、旅游、宾馆、饭店、旅馆(店、社)、招待所、培训中心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增值税、营业税额附征的防洪保安费,从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 二、银行、保险及各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

11、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营业税税额附征的防洪保安费,列营业外支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咱群众组织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缴交的防洪保安费,直接冲减预算外收入。 四、个人缴交的防洪保安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八条 防洪保安费的分配和上缴。 防洪保安费由各级证收部门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使用缴款书缴库;各级人民银行受理后按37比例就地划入自治区金库和地(市)、县(市)金库,即各地区和各地级市所征收的防洪保安费的30%就地划入自治区金库;70%划入地区和地级市金库;各县(市)所征收的30%就地划入自治区金库,70

12、%划入县(市)金库。缴款书款级科目适用1996年预算收入科目十一类“其他收入类”277款“其他收入”第七项“其他杂项收入”。 第九条 下列人员、单位的收入,免征防洪保安费。 一、离退休人员; 二、现役军人; 三、残疾人员; 四、监狱、劳教单位; 五、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六、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 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防洪保安费。 第十一条 防洪保安费免征各种税金。防洪保安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集中的防洪保安费,主要用于全区性重点防洪工程建设;

13、各地掌握的防洪保安费,主要用于海、河堤等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防洪任务轻的地方,可以用于其他水利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防洪保安费。防洪保安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办法,由防汛部门根据上年防洪保安费的征集情况编制项目投资计划,经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洪保安领导小组审批。 防洪保安费的管理要建立项目报告制度,用款单位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同级防汛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防洪保安费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决算报表。自治区防汛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全区情况后,于次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防洪保安费项目完成和

14、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防洪保安费和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税部门按年度实征防洪保安费总额提取5%征收手续费。其中4%留给征收机关,1%由各级防洪保安领导小组集中使用。提取的征收手续费,按照收入退库的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分级、按比例拨给征收机关。 防洪保安费征收机关征收手续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印制防洪保安费征收的帐表、凭证等费用和必要的业务费,以及征收工作的宣传、表彰、奖励。不得挪作例子用。手续费结余可转和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防洪保安费的缴交人或代扣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缴交的,征收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交外,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防

15、洪保安费2的滞纳金。 防洪保安费的缴交人或代扣代缴人采取伪造、隐匿帐簿、凭证、不列、少列等手段,不缴、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的部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应缴的防洪保安费、滞纳金和罚款屡催不交的,由征收机关通知银行在其帐户中扣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罚款收入、滞纳金统一纳入防洪保安费进行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00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9桂政发199467号)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征集防洪建设、维修、管理基金(资金、费、附加等)的规定,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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