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规范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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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业务行为,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确定组织评审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评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评价及技术鉴定的行为。第二条 评审工作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

2、准、保密要求和评审归档的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合规、合理、合法的原则。第三条 评审工作程序分为受理、评审、复核和审定等环节,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各负其责。评审部门履行组织评审与监督评审过程的职责。评审专家组组长履行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协调反映各专家意见,决定评审材料修改内容及审定最终评审意见的职责。评审专家履行对承担的评审项目及相关专业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的职责。申请人对送审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方式,由评审部门指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项目负责人负责评审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评审过程的监督,项目承办人协助开展项目组织实施。

3、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选聘应秉持胜任、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专家组专业结构应合理。评审部门通过遴选建立评审专家库,作为评审专家的选聘来源。第七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评审规范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第八条评审业务来源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实施勘查许可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要件。第九条评审范围为申请人提交的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第十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业务活动。第三章组织评审的部门及相关法律依据第十一条组织

4、评审业务的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确定。第十二条评审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现行的文件、规范、标准及规定。第三章受理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收卷登记,并对提交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不完整的上报材料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第十四条根据受理的评审项目数量,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第十五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从辽宁省动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随机抽出评审项目,进行专家与项目匹配,确定评审专家。每次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数量不得少于3人。第十六条向申请人发布评审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参会人员等有关信息;同时通知评审专家领取

5、评审相关材料。第四章评审第十七条评审会议一般由评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必要时由评审部门负责人主持。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包括:评审部门人员、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编写人。第十九条评审部门工作人员向参会人员介绍参会专家及有关人员情况;对专家组长建议人选进行举手表决通过后,交由专家组长主持评审会议。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及专家组成员对评审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要求评审材料技术负责人进行汇报、答疑、答辩后,实事求是地评价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并提出明确评审结论及具体修改意见、建议。第二十一条通过评审但尚需修改的材料,申请人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

6、家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对评审项目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上交评审专家。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告,应在评审会上当场宣布,并将评审材料返还申请人。第五章复核与审定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最终修改报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评审意见,提交专家组长复核、审定。未通过审核的,返还申请人继续修改、完善。超过第二十一条规定时限要求的,终止本次评审。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经专家组组长复核、审定通过后,交由评审部门汇总并下发评审意见书。第六章评审执业要求第二十四条评审部门聘遴选矿产、土地、水利、环境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第二十五条评审部门负责对入库

7、专家开展定期的政策及业务等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对入库专家考核,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业务需要、专家资信及健康情况,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并在公开网站上公示,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第二十六条入库专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公正、廉洁、高效的履行职责,无不良记录;专家要具有一定的口头和文字综合评价表达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文字及图形软件,能独立出具论证或审查意见,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由资深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对其署名审查意见的客观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二十八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专

8、家应当回避。(一)、专家所在单位的项目;(二)、被申请人聘为技术指导或参与项目工作的;(三)、存在可能影响评审业务客观、公正的其它情形的。第二十九条评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组织评审工作,不准违规插手干扰评审;不准泄露评审专家名单及其它保密内容;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得接受申请人的馈赠等违规、违纪行为。第三十条评审部门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取申请人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由服务采购单位支付并纳入评审部门预算管理。第七章违规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部门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审业务工作的。

9、(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故意并且严重损害申请人等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申请人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评审专家由于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将在相关网站上公示。第三十二条评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规范组织评审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一切行为,评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第三十三条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评审部门将提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八章评审时限及评审费用第三十四条评审时限评审部门将根据评审项目预算组织评审会议,原则上自收卷后60日内下发评审意见书,特殊情况另议。第三十五条评审费用评审部门实行单项目核算制,根据中标通知书标的额,在剔除税金、组织实施费等各种成本费用后,计算出评审项目单价,按每次会议评审项目数量及评审专家数量,核定发放专家评审费。第九章其他评审意见下发后,若遇下列情况可以补发,否则,将重新组织评审。(一)、在国家、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法规政策没发生变化及没有下发新的规定之前。(二)、申请补发时间不超过已下发评审文件一年(按月起算)。(三)、因工作区面积发生少量变化,评审项目主要工作量、工作部署、预期成果未发生变化,原方案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申请补发评审意见,需经原主审专家及专家组长书面签署意见,并对上述情况无变化予以说明,原下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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