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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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科发计字200756号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是以解决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科技问题为主要目标,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相衔接,能充分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多所多学科系统集成并有望产生重大科技成果的大型项目。 第二条 重大项目采取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为规范和加强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根据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知识创新工程三期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由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

2、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片领导小组”)遴选并提出拟启动重大项目清单。创新基地按照项目清单和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具体项目的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同意后组织论证。 第四条 创新基地负责组织院内外科技专家、投资方代表、 财务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进行论证,可行性论证要严格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主管专业局负责填写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意见,计划财务局负责填写重大项目经费审核意见。 第五条 创新基地按照论证意见,组织修改

3、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后的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分片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其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重大项目进行逐项审议,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确定项目经费总量、院支持经费数额和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自筹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数。 第七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由创新基地组织填写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任务书)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重大项目预算书)。 重大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依托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专业局、计划财务局和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共同签署。第三章 项目领导体制 第八条 重大项目

4、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基地组织架构进行管理,实行项目主管责任制。 第九条 分片领导小组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对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相关基地重大项目立项建议; 2、聘任项目主管、首席科技专家和项目组主要成员; 3、定期听取相关基地重大项目的总体进展报告,审议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相关基地领导小组在重大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围绕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战略需求,向分片领导小组提出重大项目立项建议; 2、审议批准重大项目主要成员的调整建议; 3、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定期听取项目主管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对项目主管进行考核与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

5、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主管专业局在重大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作为分片领导小组和基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 2、协助基地分管副院长提出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主管和首席科技专家人选建议,负责组织相关基地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3、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及有关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等; 4、配合计划财务局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后评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局在重大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重大项目立项的经费预算审核,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后评估; 2、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年度计划审核年度经费预算、核拨项目经费,

6、项目完成后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3、委托院项目评估监理中心进行项目的过程监督,及时将项目监理意见和建议报告相关基地领导小组和分片领导小组; 4、不定期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由分片领导小组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完成项目目标与任务;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经费年度决算和下年度计划(包括经费年度预算),保证各类数据的真实可靠; 4、及时向创新基地领导小组、主管专业局和计划财务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7、 项目主管原则上年龄应在60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设首席科技专家1至2名,由项目主管提名,分片领导小组聘任。首席科技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项目主管制定项目技术方案,协助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学术和技术问题,以保证项目科技目标的实现,首席科技专家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0.7人年。 第十六条 项目主要成员原则上年龄应在55岁以下,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50,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应保证足够的工作时间,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0.7人年。项目主要成员不得同时参

8、加院其他重大项目,不得同时作为负责人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项目主要成员因故调整,项目主管须及时报相关基地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重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匹配重大项目任务书约定投入的科研经费; 4、协助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5、项目参加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主管提供有关项目经费预、决算报告。第四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保证,按照“项目、人才、经费”一体化的原则,形成

9、项目的核心团队。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设立项目总体部、成立新的研究单元、组建实验室、工程中心、非营利机构或利用自有资金成立股份企业等不同方式,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至5年。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主管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院ARP系统提交项目当年度进展报告和下年度计划。计划财务局商主管专业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院外经费到位情况等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局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撰写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向相关基地领导小组和分片领导小组汇报中期检查情况,并提出相应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对项

10、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须经分片领导小组讨论,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院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重大项目任务书规定目标的项目主管及其主要成员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3年内不得承担院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Supposedby the Knowledge lnnovation Program Of t

11、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CrantNOxxxx)。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有形资产,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处置,其中院拨经费形成的部分,在研究所的进入其资产账户进行管理;若与外单位合作投入到公司,则应由有关研究所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对资产按股权比例予以管理。第五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按照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计划财务局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组织项目经费核算小组,该小组由财务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及同领域科学家代表组成,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经费核算小组审核的经费预算方案,由分片领

12、导小组提出项目支持经费额度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必须在经费预算方案中明确院外争取经费的额度。 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自筹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在研究目标与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若需要调整的经费使用额度超过总额的10,则须由项目主管提出调整建议并经分片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报计划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若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确需调整,一般应以中期评估为节点,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由分片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和创

13、新岗位配置的方案,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局根据项目进展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核拨项目经费。在完成重大项目任务书签署和收到项目主管提交的有关匹配资金的证明文件后,计划财务局将拨付项目首批经费。后续经费拨付安排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重大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中止拨款。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使用院拨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

14、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承担项目的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并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局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局会同监察审计局不定期组织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因故中止,计划财务局会同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经费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计划财务局。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15、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计划财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需在项目终止前3个月内向计划财务局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计划财务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由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主持,采取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投资方代表和熟悉专业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计划财务局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财务专家1至2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16、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15日前由计划财务局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主管。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条 计划财务局根据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的结论,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第四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

17、、未能实现重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 提请复议验收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计划财务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执行。第七章 项目后评估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3至5年内,计划财务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四条 院项目评估监理中心将对项目结题后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项目后续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

18、向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或持续支持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 对于结题后进展良好、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项目,院将按照有关立项程序择优给予持续支持。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研究所自有资金与国家科技计划投入总和超过项目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研究所。国家科技计划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知识产权份额并具有优先使用权。当企业和研究所投入超过项目总经费50时,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按照企业和研究所投资比例分别赋予企业和研究所。 第四十八条 项目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19、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要方向项目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战略需求,在有关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形成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基础,成为高技术产业发展新的技术源泉。 第二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组织要注意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20、国家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等相衔接;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学科发展相结合;与创新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重要方向项目采取整体规划,自上而下统一部署与发布指南公开竞争相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批,启动一批。为规范和加强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重要方向项目以科技创新基地为主进行部署和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要方向项目主要来源于我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已获得重要进展、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领域前沿项目;或科研人员提出的项目建议。创新基地可采用定向申报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候选项目,其中公开招标项目比例应不低于20。 第六条 重要方向项目应具有

21、下列特征和条件: 1、具有明确的应用目标,通过进一步培育,在未来5至10年内可望形成实用和可转化的高新技术;或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形成新的科学技术积累和竞争优势。 2、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研究路线,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承担单位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七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是: 1、创新基地根据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和研究所学科发展需要,遴选近期拟启动的重要方向项目清单。 2、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提名项目负责人,报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批准。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22、告 (以下简称重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应采取组织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包括科技专家、投资方代表、财务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可行性论证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照论证意见修改重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基地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分片领导小组审批。院支持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5、批准立项后,由主管专业局组织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和主管专业局代表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经

23、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和重要方向项目预算书),报计划财务局备案。 第八条 重要方向项目也可以支持创新团队。给予由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领衔、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能持续做出高水平工作的创新团队稳定支持,赋予其调整研究重点的自主权。其立项程序与管理方式参照重要方向项目执行。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九条 重要方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真实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经费年度决算和下年度计划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及

24、时向创新基地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应在55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保证足够的工作时间,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0.7人年,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70。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退出在研的重要方向项目时,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报相关基地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基地领导小组在重要方向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基地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建议清单,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2、聘任项目负责人; 3、定期听取

25、基地内重要方向项目的总体进展报告,审议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主管专业局在重要方向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围绕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战略需求,向相关基地领导小组提出重要方向项目立项建议; 2、提名项目负责人,报相关基地领导小组批准; 3、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节点检查及结题验收,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督; 4、负责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核定年度经费预算; 5、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到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等事项,须报相关基地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

26、主要职责是: 1、按照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匹配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约定投入的科研经费; 4、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重要方向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院ARP系统向创新基地提交项目当年度进展报告和下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对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须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相关基地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院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调

27、减经费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目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 第十八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Supposedby the Knowledge lnnovation Program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Sci-ences,GrantNo xxxx)。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有形资产,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处置,其中院

28、拨经费形成的部分,在研究所的进入其资产账户进行管理;若与外单位合作投入到公司,则应由有关研究所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对资产按股权比例予以管理。第四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重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经费预算中明确院外争取经费的额度。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自筹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在项目研究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报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

29、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使用院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局在接到有关各方签订的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 重要方向项目预算书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有关匹配资金的证明文件后,拨付项目首批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核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中止拨款。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

30、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配合院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计划财务局。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应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不能按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

31、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组织,由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主持,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通信评议、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投资方代表和熟悉专业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

32、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主管专业局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报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审定。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三十三条 提请复议验收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主管专业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第六章 项

33、目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2至3年内,主管专业局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主管专业局将对项目结题后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后续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对于结题后进展良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院将按照有关立项程序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院投入占总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将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份额。成果转移中产生的收益相应部分交院财政,用于对重大项目、重要方向项目和新建研究单元的投入,或者对完成项目的机构的奖励性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研究所自有资金与国家科

34、技计划投入总和超过项目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研究所。国家科技计划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知识产权份额并具有优先使用权。当企业和研究所投入超过项目总经费50时,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按照企业和研究所投资比例分别赋予企业和研究所。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领域前沿项目着重于探索未知世界、认识自

35、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探索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以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为主。 第二条 领域前沿项目是知识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由各研究所自主布局、自行立项、自费支持、自我讦价。院将把领域前沿项目的部署与进展情况列为对研究所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 为规范领域前沿项目立项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领域前沿项目由研究所根据其学科定位和科技发展目标自行部署。 第五条 领域前沿项目要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支持学科交叉,鼓励原始创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定向性基础研究;或有重

36、要的科学意义,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的探索性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可能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突破; 3、具有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第六条 研究所应建立规范的立项审批程序,可采用同行书面通讯评议、会议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与研究所法人代表签订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作为研究所安排项目经费和进行项目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研究所负责领域前沿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目标和研究经费的调整、

37、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与评估、项目负责人考核或调整等。 第九条 领域前沿项目由各研究所自费支持,经费来源包括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经常性经费、企业或社会资助、国际合作和产业化收益等。研究所基本科研费中用于部署领域前沿项目的经费比例应不低于30。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其中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经常性经费支持的部分,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研究所每年年底须将其当年在研的领域前沿项目基本情况通过院ARP系统报相关基地主管专业局、计划财务局和规划战略局备案。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领域前沿项目结束后,各研究所应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原因,提出延期申请,研究所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所应将当年结题项目的验收情况汇总报院备案。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研究所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第十四条 领域前沿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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