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民宿管理工作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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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明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区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二)本区民宿开办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本办法试行期间适用于思明区滨海街道、中华街道辖区内的民宿。(三)禁止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二、民宿开

2、办条件(一)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用于经营的客房数不得超过十四间,不得超过四层建筑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八百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要求的,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二)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并应当进行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房屋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名录中选择)。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三)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具体消防安全标准暂参照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民

3、宿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民宿消防安全进行评估;(四)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符合环保排污要求;(五)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应当履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并在申请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方面内容。兼营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六)民宿经营者应在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三、民宿申报经营的条件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经营民宿,社会法人应无不良经营记录,自然人应无刑事犯罪记录。四、民宿经营者责任民宿经营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做到: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2、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4、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措施保障房屋、消防、治安等安全;3、民宿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4、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6、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

5、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7、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积极参与民宿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8、如发生经营主体变更、房屋改造装修等情形,应依法及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五、管理机制民宿管理实行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管理机制。思明区人民政府成立思明区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备案登记制度。民宿经营者应在取得商事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登记。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5日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消防

6、、文旅、市场监督、建设、市政、生态环境、卫健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指导监管制度。公安机关以及消防、文旅、市场监督、建设、市政、生态环境、卫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联动查处制度。对民宿违法经营行为查处中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思明区民宿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达到民宿开办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开办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建设、住房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取缔。七、其他(一)本办法由思明区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二0年四月九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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