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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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宁政20089号为进一步做好宁德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2004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开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主体:宁德市建设局。二、征收标准:(一)市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按每户每月9元征收,暂住

2、人口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每户每月3元征收。市区范围的界定,目前为:东至金蛇头村;西至南漈公园、戚继光公园;南至福洋村;北至单石碑村。(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征收,费用由单位支付(该费用主要是指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和统筹费用,其他特约上门服务项目费用不属本费征收范围)。(三)市区大中专院校(含职业中专)寄宿学生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费用由所在学校支付。(四)环卫部门清扫、保洁管理的市区主次干道路段为一级路段(商场、集贸市场、店面、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及其他类型的经营性场所)

3、,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征收;其他路段为二级路段(商场、集贸市场、店面、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及其他类型的经营性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征收;营业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征收;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征收。(五)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含单位内部招待所)根据实际床位的70%征收,按每个床位每月5元征收(不得另向旅客征收),在册人员按第二大点第(二)点征收。(六)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如有对外营业、承包的餐厅、食堂、舞厅等营业性场所按第二大点第(四)点的征收。(七)临时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征收,饮食类临时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1元征收。(八)从事城市间客运(始末站一端在市区范围内)的车辆(按车籍地),出租车、面的按每辆每月10元征收;中巴车按每辆每月15元征收;大客车按每辆每月20元征收;货运车按核定吨数每月每吨3元征收。农村客运车辆暂不征收。三、征收办法:按照宁德市建设局制定的宁德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宁建城20083号)执行。宁德市自来水公司、交通运管部门、有关物业公司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四、征收用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设施的维护。五、本通告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六、本通告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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