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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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凡在本市城区居住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以及各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驻佳单位,均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城市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50元,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

2、象及特困户,每人每月按0.50元征收。(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驻佳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费用由单位承担。(三)餐饮、娱乐、洗浴、食品加工店、屠宰加工厂、废品站、货栈、“五小”企业等,按营业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5.00元;1120平方米的,每月10.00元;2140平方米的,每月20.00元;41100平方米的,每月4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10.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四)对商服、各类超市、各类经营商店、食杂店、干洗店、洗车点,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4.00元;

3、1120平方米的,每月8.00元;2140平方米的,每月12.00元;41100平方米的,每月16.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8.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五)宾馆、旅店、招待所,设立垃圾箱的按核定垃圾吨位收取,未设垃圾箱的可按垃圾产量征收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30.00元/吨。(六)修表、亭位、修鞋、修自行车、电话亭等服务业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00元/月。(七)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按核定垃圾产量数收取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0.00元/吨。(八)露天市场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摊位1.00元/天。(九)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收运垃圾到处理场消纳处置的工矿企业,按垃圾产生量收取处理费,其标准为25.00元/吨。(十)由环卫部门代运垃圾到垃圾场消纳处理的工矿企业单位,收取处理费标准为30.00元/吨。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属行政事业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市物价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款于当日存入财政部门指定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支出由财政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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