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实验室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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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实验室管理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原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隶属于高等学校或依托高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着重服务于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培养适合二十一世纪科学快速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高校教学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不断改革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先导,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成为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高校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

2、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使之成为实验设施完善、实验装备精良、实验队伍整齐、实验教材先进、图书资料完善的现代化开放式教学实验室。 第二部分 教学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承担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制药工程(生物制药)、药物制剂、化学生物学(理科实验班)计划内本科生实验教学;承担全校非生物类生命科学基础实验教学;承担全校本科生生命科学设计创新实验教学;承担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等专业本科生第二学历教育的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教学;承担本院研究生实验教学;承担高校师资培训;承担高新企业技术人员培训。第六条 根据本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实验教学整体方案,建立科学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组

3、织专门人员重新编写适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材、教学大纲、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网络课程和实验教学视频录像。第七条 根据实验教学新体系改革的需要,完成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第八条 根据实验教学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保证新的实验教学体系顺利实施。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扩大实验室的受益面。第十条 完成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一条 完成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课程实验教学梯队,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

4、,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应不断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第十四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培训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同时,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良好的实验习惯、团结协作的精神、吃苦耐劳的毅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把教书育人贯穿于实验教学的始终。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要与科研实验室建立良好互动关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外,为科研教师提供科研需要条件,吸引科研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科研实验室有责任承担本科生的设计创新实验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师将科研成果中适合本科生教学的学科前沿项目引

5、入到实验教学中,提高实验项目水平。通过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良性互动,教学和科研相长,调动师生参与实验的积极性,为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面向学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部分 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

6、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院、学校和教育部统一管理、全面规划。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按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标准,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无论在实验设备配置,还是在实验项目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结构调整等方面均应按改革后的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进行。第十九条 加强教学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实验室学生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实现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课程体系建设,在改善和加强宏观层次实验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细胞水平和分子水平层次实验的建设。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

7、还应该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各级领导要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提高他们的素质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由学校采购中心集中招标采购,并对其进行机时定额考核合同化管理,设立贵重仪器开放基金,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的协作共用,以发挥其投资效益。第二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开放式的教学实验室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教育基地平台,以适应创

8、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部分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由学校审批,独立建制,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教学实验室根据学科发展,将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基地资源整合,建立实验教学中心,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均由学校任命。全面负责中心的建设规划、管理、实验教学安排和人员聘任与考核工作,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物品、实验经费、实验教学等的调配与监控工作。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主管部门由学校教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教学实验室的资产、实验教学经费、实验人员定编与岗位培训、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9、管理;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成果鉴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第二十七条 设立教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和实验教学督学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实验中心主任、经验丰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3-5人组成,负责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聘任置等重大问题审议、咨询和决策。督学委员会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检查、监督、指导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五部分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除了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学校等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外,结合教学实验室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建立“精、细、实”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顺

10、利实施。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物资管理。实验室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办公家具等)均由实验中心主任指派专人管理,并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一致,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室的物资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随时调配,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人员管理。被实验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并应服从实验中心主任的调动,一切服务于实验教学。按照高等学校实验教师岗位责任制、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高等学校实验人员工作考核细

11、则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等细化各项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每年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及技术水平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资金管理。实验中心的建设经费、实验教学经费和创新实验经费等由实验中心主任和院主管财务院长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教学相关用品,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由实验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并及时录入计算机建帐。实验中心经费要专款专用,否则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购入设备、实验材料等先入帐,由实验中心主任复查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管理。实验中心要按照改革后的实验教学体系从事实验教学活动,建立学生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和成绩管理数据库,制定实验

12、教学相关文件,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教学研究的管理。组织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积极申报各种教改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教改项目的成果尽快应用到实验教学中,并建立实验教学研究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档案。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及环保管理。教学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验中心成立安全及环保检查小组,由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主任,由实验室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及环保工作。各实验室管

13、理人员要每日检查一次,实验中心主任每两周检查一次,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和安全达标率为100%。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将记入本人工作档案,作为提职晋级和奖金发放的考核内容之一。做好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当实验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在实验开出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

14、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第三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建立实验室各种资料管理档案,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为以后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心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中心实行信息管理现代化,其中信息部分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经费信息;人员的信息;物资信息;实验教学信息;实验室开放信息;学生实验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制定实验室开放实施程序、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开放有序进行。第三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评估体系。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定期对实

15、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六部分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第四十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中心主任、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助教研究生、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四十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师。根据实验教学课程门数、参加实验的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

16、等配备相应的实验教师,并建立实验课程梯队,一般应有副高职以上职称教师做课程建设负责人。第四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数量和价值等,合理折算后确定实验技术人员编制人数,实行聘用制。第四十四条 助教研究生。每学期根据实验教学需要,择优聘任研究生做实验课程的助理教师,并制定相应应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技术工人。教学实验室根据工作性质,可将技术性要求不高的工作由技术工人完成。第四十六条 管理人员。根据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工作量,可配备12名秘书,承担实验中心文字、实验教学安排、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其余工作可由实验技术人员兼职。第四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17、。将教学实验室的工作详细划分的各个岗位,由实验室工作人员申报、竞聘,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考评,确定每个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第四十八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岗位设置、本人工作成绩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实验中心要定期开展工作评估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教学实验室及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助教研究生、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吉林大学国家级生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14年2月26日(修订人:孟庆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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