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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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价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不含房地产权属等档案)。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自馆藏城建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第四条 城建档案利用方式:阅览、摘录、复印、拷贝等。第五条 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接收进馆的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第六条 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2、,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人防等城市管线档案。(三)党政机关及所属系统、公检法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建(构)筑物工程档案。(四)机场、码头、车站、桥梁隧道、重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五)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六)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的档案。(七)其他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查验、留存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作好相关登记。第八条 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一)利用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设施档案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一

3、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二)利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数据信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2(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三)利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须经档案移交单位书面同意,并出具利用人身份证;单位利用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利用以上范围之外的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导批准。第九条 利用档案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合法利益,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第十条 为保护档案原件,应尽量提供电子档案利用。第十一条 档案利用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指定地点利用城建档案,严禁擅自进入档案库区,不得将档案带出指定利用场所。(二)保持肃静,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摘录档案。(

4、三)不得损坏(毁)丢弃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不得擅自拆卷、抽页、剪裁、勾划、折叠、污染档案,禁止蘸水翻阅档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档案利用申请。(一)档案利用人未能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合法身份证件的;(二)超出档案利用权限范围的;(三)个人申请利用城市管线纸质档案及信息数据的;(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况。对不予受理档案利用申请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理由。第十三条 档案利用者应积极配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档案利用效益反馈情况收集。第十四条 档案利用其它规定(一)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城建档案,向档案形成、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利用。(二)因历史原因发

5、生的建构筑物公、私产权转移,以有关部门文件认定为准,据此提供档案利用。(三)查阅、摘录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不收取费用。(四)复印的档案和打印的电子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盖档案查阅利用相关印章,与提供利用的档案原始件具有同等效力。(五)利用涉密档案,须按权限和程序审批,并签订涉密城建档案利用保密承诺书(详见附表3)。(六)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档案利用者可以拷贝除涉密档案外的档案电子文档。第十五条 档案利用人利用档案,违反规定造成档案损毁、破坏、丢失及其它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其停止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对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6、准确性、现势性负责。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9附表1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档案利用者可利用档案内容需提供的利用手续备注行政机关及所属系统单位因公务需要利用的相关档案单位介绍信(说明档案具体用途)及利用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指身份证、工作证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委、新闻宣传等部门,部队因公务需要利用的相关档案单位介绍信及利用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指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政府委托项目(轨道交通设计施工、铁路公路线网建设设计、环保普查治理等)需要的相关档案档案利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介绍信或

7、具体承担本项目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利用单位介绍信(说明档案利用范围、具体用途)及利用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指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建设单位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本单位介绍信及利用人身份证。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非本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须与拟建设项目有关联关系)建设单位介绍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规划用地许可等证明材料及利用人身份证。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参建项目工程档案中由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本单位介绍信及利用人身份证。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产权范围内档案(指建筑与结构总说明、相关竣工图及其它相关资料)合法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及利用人身份证(含军官证、

8、士兵证)。1.产权人委托他人利用产权范围内的档案,利用人除持有本人身份证外,还须出具产权人委托书(须签字、盖手印)、委托人身份证原件。2. 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单位)利用档案,还须提供继承、接受赠与的公证书。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构)筑物、管网相关档案业主委员会介绍信及利用人身份证。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构)筑物相关档案业主委员会介绍信及利用人身份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建设单位或街道(镇)、社区证明文件,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介绍信、利用人身份证。因诉讼或仲裁需要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档案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关受理文件(立案或应诉通知书、传票、仲裁文件、调查令、判决书

9、等)及利用人身份证,单位利用档案的,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委托律师利用档案的,除出具上述手续外,还须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本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附表2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档案利用者可利用的档案内容需提供的利用手续备注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机构有关管线的工程档案、管线数据信息、管线现状图单位介绍信、利用人身份证件、利用管线档案有关用途的情况说明1、利用数据信息有关管线范围较广的,需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2、身份证件指身份证、工作证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机关、部队涉事管线的工程档案、管线数据信息、管线现状图单位介绍信、利用人身份证件、有关利用管

10、线的立案证明、文件、情况说明等1、利用数据信息涉事管线范围较广的,需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2、身份证件指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1、由本单位建设或移交的管线工程档案2、拟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数据信息、管线现状图单位介绍信、利用人身份证、利用管线档案有关用途的情况说明、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规划红线图管线使用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物业管理范围内所使用管线的工程档案、管线数据信息、管线现状图单位介绍信、利用人身份证、利用管线档案有关用途的情况说明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所权属、管理管线的工程档案、数据信息及其他综合图文资料单位介绍信、利用人身份证件,利用管线档

11、案有关用途的情况说明1、拷贝数据信息需分管领导审批;2、身份证件指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附表3 涉密城建档案利用保密承诺书编号:查档单位查档人姓名查档人身份证号码用途工程名称及利用内容查档单位及 查档人承诺本人受单位委派查阅档案,为保守国家秘密,代表单位承诺如下:1.及时将本承诺书交本单位有关部门,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有关要求。2.本单位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不将档案内容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3.本档案的使用仅限于本承诺表中所列用途,不挪作他用。4.按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使用、保管责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妥善管理

12、档案复制件、摘录件,严防泄密。5.销毁档案复制件时,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6.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任何泄密事件,由本单位及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查档人(签字并按手印):日期: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留存第一联涉密城建档案利用保密承诺书编号:查档单位查档人姓名查档人身份证号码用途工程名称及利用内容查档单位及 查档人承诺本人受单位委派查阅档案,为保守国家秘密,代表单位承诺如下:1.及时将本承诺书交本单位有关部门,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有关要求。2.本单位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不将档案内容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3.本档案的使用仅限于本承诺表中所列用途,不挪作他用。4.按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使用、保管责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妥善管理档案复制件、摘录件,严防泄密。5.销毁档案复制件时,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6.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任何泄密事件,由本单位及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查档人(签字并按手印):日期:查档单位留存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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