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专项资金-财政事权)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934020 上传时间:2020-05-2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专项资金-财政事权)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XX(专项资金-财政事权)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专项资金-财政事权)资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专项资金-财政事权)资金管理办法.doc(1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1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 队伍建设财政事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财政事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

2、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第三条 【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向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和民族自治县倾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省级部门职责】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省卫生健

3、康委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督促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第六条 【市县部门职责】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

4、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途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公立医院发展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订单定向人才培养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有关的事项。省卫生健康委

5、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专项资金要适当集中安排,“政策任务”原则上不超过10项。对于经常性的政策任务和预算安排时间跨度3年以上的政策任务,省卫生健康委要制定“政策任务”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第九条 【编制目录清单】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后,呈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按分管省领导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第十条 【审批权限】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

6、审批权限,其中:(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卫生健康委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省卫生健康委每年通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预算申请,经专家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或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后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报经委党组会议审议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1.基本因素。各地常住人口数。2.业务因素。培训对象人数、引进或招聘医务人员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以及其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因素。3.绩效因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

7、果、审计结果、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结果。4.财力因素。结合财力系数和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类分档,各地财力系数。如需对市县进行分档,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关于财政支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8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库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

8、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细化预算】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科学、合理,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由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

9、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计提】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省卫生健康委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属于基建、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属于基建

10、、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开支】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一)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

11、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第十六条 【下达资金】省卫生健康委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卫生

12、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提供省财政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财政部门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第十七条 【下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卫生健康委应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卫生健康委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

13、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卫生健康科研用途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直接拨付到单位基本户。第十九条 【资金调剂】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它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部门和省级用款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委书面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部门和省级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经单位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可在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

14、康委按季度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因国家或省政策调整等因素,约束性任务确实无法完成的,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部门和省级用款单位经单位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可申请将专项资金调剂用于同一“财政事权”下的其他“政策任务”,向省卫生健康委书面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第二十一条 【进度绩效双监控】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

15、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绩效目标进行动态监控。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项目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卫生健康部门,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省相应批准的卫生健康委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会省财政厅办理

16、资金收回手续。第二十三条 【沉淀资金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第二十四条 【财务决算】预算年度终了,用款单位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验收考评】项目完成后,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相应批准的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验收考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相应批准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

17、则另行规定。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卫生健康委要组织有关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 【重点抽查和全面核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五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第二十八条 【接受监督】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

18、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风险防控】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专项资金分配、审核、使用和监管等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敏感岗位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第三十条 【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

19、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信息公开第三十二条 【“八个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五)资金分配

20、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三十三条 【公开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信息互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第三十五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解释。第三十六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3年。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省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2121号)和关于修订省级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76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