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922450 上传时间:2020-05-2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门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江门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门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门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doc(1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江门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和油补管理,切实维护渔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的工作部署,有效地开展我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渔船“船证不符”是指因擅自更新改造、检验丈量错误等原因而导致证书记载与船舶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形。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将导致渔船年度检验、捕捞许可证年审与换证无法有效进行,而证书一旦失效,渔船将无法申领下一年度油补。由于存在这类问题较多,涉及渔民数量众多,一旦

2、爆发将导致渔船管理陷入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社会稳定问题。为维护渔船管理正常秩序和渔区社会稳定,沿海各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船证不符”问题的严重性,要将“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列为今年头等大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具体抓,集中力量,切实抓好整治。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吸取2009年开展渔船清理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统筹谋划,从解决“船证不符”问题入手,从根本上加强渔船基础管理,规范和完善管理机制。二、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组成人员名单如

3、下:组长:张杜明副组长:陈凯龙、林创、潘志坚成员:区凌峰、区艳兴、赵善和办公室主任:区凌峰办公室成员:李炳华、梁峻昆、李健宗、杜良彪、黄升沿海各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方案,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并结合当地“船证不符”情况,具体细化,制订当地工作方案。(二)职责分工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以属地为主。渔业捕捞科(股)负责“船证不符”的政策指导、宣传、发动,落实“船证不符”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理顺处理工作;渔政部门负责落实“船证不符”渔船的渔船检验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理顺处理工作及“船证不符”渔船的立案处罚工作。三、整治对象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的范围是2015年6月26日前已经存

4、在的渔船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记载与船舶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海洋捕捞渔船,具体包括:(一)擅自变更渔船船体材质实际渔船的船体材质与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应认定为“擅自变更渔船船体材质”。(二)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实船的船长与证书记载明显不一致,超过以下限度,导致渔船吨位、载重线发生变化的,应认定为“擅自变更船舶主尺度”。1、大型渔船:实船船长24米及以上,其实际船长超过证书记载的5%;2、中型渔船:实船船长12米及以上,24米以下,其实际船长超过证书记载的5%;3、小型渔船:实船船长12米以下,其实际船长超过证书记载的10%;4、在检验丈量过程中,因船长难以实施丈量的

5、,可按照船长为实船总长的80%进行估算。(三)擅自变更主机功率实船的主机功率大于或小于证书记载功率的,应认定为“擅自变更主机功率”。(四)擅自改变作业类型实船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与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应认定为“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五)船舶建造日期不符渔船的实际建造日期与证书记载的建造日期不符。四、整治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一)集中公示阶段(9月20日前)。沿海各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渔业船舶的信息(包括:船名、船东姓名、渔船归属地、渔船建造日期、材质、渔船总长、船长、船宽、船深、主机功率及作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二)渔民申报“船证不符”核船申请阶段(10月2

6、0日前)。渔船信息公示结束后,存在“船证不符”情况的船东应书面提出核船申请(见附件2),并书面签订承诺书(见附件3),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审定后,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三)核实“船证不符”情况阶段(11月20日前)。沿海各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渔民提出“船证不符”核船申请,对有关渔船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见附件4)。(四)清理整治阶段(2015年12月底前)。沿海各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船证不符”渔船的具体情况进行清理整治,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最新“船证不符”核船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五)清理理顺阶段(2016年2月底前)。沿海

7、各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通过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或在渔船证书备注的形式对“船证不符”渔船的有关信息进行修正。五、整治方式(一)签订书面承诺。要求各船主必须知晓渔船“船证不符”是属于违法行为,同意接受处罚,并签订承诺书(见附件3),承诺今后不再擅自更新、改造渔船,否则自愿按照“三无”船舶清理取缔。(二)依法依规处罚。1、对擅自改变材质、主尺度、主机功率的渔船,按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1)对“船证不符”的实船为小型渔船(即船长小于12米且总功率小于44.1千瓦)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2)对“船证不符”的实船为中型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

8、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处罚;(3)对“船证不符”的实船为大型渔船(即总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罚。2、对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渔船,按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理。3、因丈量、核查错误等渔业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渔船“船证不符”的,应当免予处罚。沿海各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渔船擅自改变材质、主尺度、主机功率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小型渔船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适当从轻处罚;对具有拆解原渔船或与原船舶相似渔船或主动将船证不符行为恢复原状情节的船东可酌情减轻处罚,但对小型渔船的处罚不能低

9、于1000元,中型渔船的处罚不能低于3000元,对大型渔船的处罚不能低于5000元。(三)理顺证书管理。根据自愿原则,对于愿意理顺证书管理的,由船主提出申请(见附件2)。原则上参照拆解旧船并新建造渔船的规定办理拆解、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然后按规定办理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手续。对未拆解原渔船的,除提交处罚证明外,船主还应当提供原渔船去向、无法拆解原因等证明材料。1、对主机功率与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可凭处罚证明(免予处罚的除外)、承诺书,经检验合格后,在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书记事栏内载明实际主机型号及功率。(无记事栏的在相应参数页的下方空白处载明)2、对船体材质、主尺度等与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可凭

10、处罚证明(免予处罚的除外)、承诺书,经检验合格后,按照农业部数据维护变更规定修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参数,然后理顺证书管理。3、对实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办理数据维护变更、更新改造或变更实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等手续,保持核准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与实际一致(禁止非拖网作业变更为拖网作业)。暂时无法整改的,可在证书上备注实际作业方式,并限期两年内整改,同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逾期不整改的,应当严格按照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更改作业类型后符合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必须执行伏季休渔,不执行的,停止办理渔船年检、年审和换证,禁止出海生产。对已经做出过类似理顺的

11、渔船,经核实无新的变化可不纳入整治范围。4、对渔船建造日期与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由渔民提供该渔船修造的船舶修造企业开具的渔船建造日期证明,予以认定有关船舶的建造日期;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船舶修造企业提供建造时间证明的,以原证书记载的建造日期不变。5、“船证不符”工作理顺后,对违法违规渔船的行政处罚以理顺后标注的渔船尺寸、主机功率、材质、作业类型等实际数据为处罚依据。六、工作要求(一)周密部署,积极争取属地政府的支持。沿海各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动员部署,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和基层政府的支持,明确治理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1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船证不符”渔船的治理工作。(二)广泛宣传,争取渔民群众的理解与配合。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广泛宣传,让广大渔民群众充分了解“船证不符”问题的危害性和整治要求,争取渔区、渔民对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要结合行政审批改革、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等工作,系统宣传渔船管理政策法规,让广大渔民群众了解渔船管理的具体要求,自觉遵守和维护渔船管理秩序。(三)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要从维护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的出发,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马虎了事等行为的发生,确保本次清理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四)建章立制,完善档案管理。要健全完善渔船档案

13、管理制度,建立“船证不符”渔船整治档案,完整保存整治工作相关文件。对具体“船证不符”渔船进行整治所产生的文件,如申请书、处罚证明等,存入渔船档案。整治情况要及时录入“广东省渔船信息化核查系统”。(五)强化监管,全面提升渔船规范化管理水平。凡未按要求整治的渔船,除暂缓发放2014年度油补资金外,不得办理年检、年审、换证,不得申领2015年度油补,禁止出海生产。“船证不符”渔船完成整治后,纳入正常渔船管理,鼓励淘汰更新,并限制买卖(经备注的大中型渔船不得跨市、小型渔船不得跨县买卖,更新改造、购置并更新的除外)。对于在证书上内备注实际功率、实际作业方式的渔船,日常检验、缴纳渔业资源费、安全生产、渔政

14、执法、海洋伏季休渔等按照渔船实际情况管理;油补等惠渔补助应分别按农业部认可的渔船情况、渔船实际情况测算,然后取最低值;办理淘汰后制造和更新改造时,应当严把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渔船检验关,督促船主理顺主机功率、作业不符问题,不得再以备注方式注明实际情况。要规范和简化渔船审批、办证程序,加强渔船交易中心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办事,切实提高渔船管理工作效率。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查严管,加强年度检验、船厂巡查和日常执法监管,严防产生新的“船证不符”渔船。一旦发现新产生的“船证不符”渔船,不得年检、年审、换证和发放油补,务必从严从重处罚。属擅自更换主机、变更作业方式的,还应限期恢复原状;属擅自

15、更新渔船的,坚决按照“三无”船舶没收取缔。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通知和工作方案中均未明确的特殊情况,应由当地“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照本次整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处理,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经验做法,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6年2月底前报江门渔政支队。(联系人:黄升,电话:3276861,传真:3776867。)附件:1、关于“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的通告(样本)2、“船证不符”渔船理顺证书申请表3、“船证不符”渔船整治承诺书4、“船证不符”渔船名册5、申请制造渔船流程6、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7、申请渔船更新改造(作业类型)流程8、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9、关于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粤海渔函2015632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事务文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