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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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德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职能20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

2、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专项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第六条 局各科室(单位)拟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检查,报经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汇总后,参照省财政厅年度检查项目制定市财政局年度专项检查计划,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实施。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备案。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

3、事项清单 第七条 法规科牵头会同各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实施。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第九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应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由法规科牵头会同各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汇总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章 建立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第十条 法规科、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抽查主体、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

4、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内容。第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有关业务科室(单位)按照局内科室职责分工及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模块功能,负责监管范围内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姓名、单位等基本信息。各抽查主体、有关业务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在编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第十四条 财政支出

5、、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第十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关于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德职能20162号)等要求,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年度专项检查计划,由各抽查主体组织随机抽查工作。其他科室(单位)经批准自行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应依据本细则规定进行,并将检查事项报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6、,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第十九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客观原因等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局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由财政部门工作

7、人员担任。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及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科室(单位)负责起草。其中,处罚文件会签法规科、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单位),按程序报经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统一赋文号。 第五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规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抽查主体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应与各业务科室(单位)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有关业务科室(单位)”,是指市财政局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内容”涉及的所有科室(单位)。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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