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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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东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民办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民办学校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民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下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部门审批在我县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在我县民办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第二章管理第三条我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贯彻以县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惠东县燕岭学校、惠东县胜利学校、惠东县成

2、人中专附属学校、惠东县地质学校、惠东县惠州一中双语国际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归口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其余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由属地中心小学(学校)负责管理。第四条县教育局在省、市教育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规划和统筹全县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第五条我县民办学校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完善内设机构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每学年将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学校班子成员,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教职工,要按照校长分配的工作量,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对不服从分

3、工或不履行岗位责任制的人员,校长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减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第七条民办学校要聘任合格的教师、规范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以学校为单位委托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在职教师,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惠府2005101号)及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惠府办200653号)的规定,可以到公安部门把户籍迁入工作所在地。学校可以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管理暂无合法住所的教师。第九条民办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审按省市有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

4、执行。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师缴纳医疗养老保险。第三章聘用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聘用制。民办学校正副校长由学校董事会直接聘用;学校中层干部按照有关干部选拔要求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提名,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备案,由校长聘用。民办学校长正副校长须符合校长的任职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民办学校受聘用从教人员应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第十二条学校须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三条经学校与受聘教职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四条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5、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教职工本人:(一)受聘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受聘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受聘教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六条学校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

6、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教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学校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十七条学校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八条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受聘

7、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教职工可以随时通知学校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一条解聘校长或校长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要由学校提出意见报学校董事会批准方可离职。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每学期开学后须将受聘、解聘、低聘人员名册及时报县教育局相关业务股室备案。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三条每学年各民办学校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8、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根据个人总结、教研组及年级组意见和教职工测评情况综合考虑,提出并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对连续两个学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奖惩、培训、受聘、调整岗位、职务等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七条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9、视作旷工处理: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2、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单位上班或到外校代课的。第二十九条对民办学校教师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报县教育局备案。第六章师德第三十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煽动或者参加群众性上访以及旷工(课)、罢工(罢课)和消极怠工;(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三)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

10、信、赌博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六)向学生或者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索取财物;(七)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各民办学校应加强师德教育,深入开展师德专题学习活动。要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和必要的会议制度,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思想修养,遵纪守法。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师德败坏的恶性事故的发生。要树立正气,抓好校风、师风建设。第三十二条各民办学校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晋职、评聘职务和奖惩的依据,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强化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师德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七章培训第三十三条新提拔的校长须按规定参加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同时还须按规定五年内参加一轮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教师应根据广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以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内容主要是: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教育理论、教育科研、教育技术和综合素质提升。凡未按照计划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的,将不给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晋升。第八章请假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教职工请事假,1

12、5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报学校董事会审批。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教职工请病假,30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30天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报学校董事会审批。请病假30天以上的须由学校提出意见,并持县级以上医疗证明等材料报学校董事会批准。第三十八条教职工请产假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附则第四十条本县民办学校的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县民办幼儿园、培训中心教师的有关管理问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惠东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惠东县教育局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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