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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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

2、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3、,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二、鉴定范围(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

4、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

5、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二)根据鉴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6、。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

7、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

8、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三、鉴定组织(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

9、、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商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

10、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赁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

11、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

12、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2对被鉴定科技成

13、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城技术发展的状况。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的科技人员。选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下列人员不得选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4)长期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

14、工作的人员。(四)参加鉴定工作的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四、鉴定程序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

15、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

16、管理机构组织鉴定。(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必须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等基本内容);(

17、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4)设计与工艺图表;(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1

18、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

19、值的科技成果。(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3)初步判

20、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1)同意组织鉴定的确定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

21、会议鉴定时,确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1)鉴于目前国家各部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入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

22、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

23、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并签署检测意见(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

24、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2会议鉴定步骤(1)会前准备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

25、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作法。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2)鉴定

26、会过程(通常程序)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

27、(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

28、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

29、话。鉴定会结束。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3)颁发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

30、)主管司(局)长签字。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3函审鉴定步骤(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

31、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资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五、鉴定的管理(一)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附:鉴定前的几点说明:申请鉴定的课题组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A、 会议地点及会场布置(由课题组所在二级学院配合课题组安排);B、 会议接待(课题组负责主持鉴定、验收的领导和专家的邀请及接送)、C、 会议材料(课题组应为参加会议的专家及领导准备必要的会议材料)D、 会务用品(课题组应为参加会议人员准备必要的笔及书写本)E、 会务秘书组(由课题组成员组成,负责提高一切会议期间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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