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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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解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名称】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保定市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保市政201035号【颁布时间】2010-3-16【实施时间】2010-3-16【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

2、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

4、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

5、行性研究报告;(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八)项目竣工验收;(九)项目后评估。第九条属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本付息方案,确保按时还款付息。第二章投资规模管理第十条政府投资规模和项目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部门、行业要重视并加强规划的编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规模和项目计划应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接受人民代表

6、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收支水平和经济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及行业安排方案。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汇总并综合平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额等分类,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提交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列入年度预算,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建设周期、本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

7、用;(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投融资决策委员会。调整方案批准后,报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研究审定,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时,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

8、发展建设规划需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应当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计划投资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业主应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除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九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前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

9、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成立由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小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科学进行论证。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发改部门应当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和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依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的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投资综

10、合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限额设计。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5%以上的;(四)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予以报告的。第四章项目计划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申请报告,并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交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政府常务

11、会议审定。第二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落实资金。未明确资金来源或未落实资金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安排预算计划,根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

12、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九条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投资额的,累计政府性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该项目政府性资金概算投资总额。第三十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对下列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在审批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

13、;(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三十二条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第三十三条按照合理分工、协同共管的原则,各部门共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审查、结算审价、财务决算审批等财务管理工作

14、。审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具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建设任

15、务,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用“交钥匙”方式移交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由建设单位、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按有关法规进行开标评标,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第三十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的标准,规范精心施工。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16、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由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和控制工程质量,严格控制计量和变更,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业主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实施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项目业主,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竣工验收后评估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概

17、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第四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半年内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并提交验收申请,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二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

18、严格履行职责。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告同级政府。第四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在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19、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200717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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