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辽安监管三[]1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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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辽安监管三20121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7-20发布单位:监管三处辽安监管三20121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2、细则业经2012年7月2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辽安监发200617号)、关于设立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80号)有关危险化学品方面的规定、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97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83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814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辽宁省危险化学品

3、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

4、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设区的市、省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5、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查、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三)省管企业。 第八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6、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九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7、 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十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

8、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

9、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10、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11、”)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

12、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3、。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三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本实施细则第七、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

14、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以企业文件形式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简要说明企业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申请条件具备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

1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较多的,可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清单,清单须注明姓名、证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领证日期、复审日期等;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中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等内容与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应当一致;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

16、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三)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评价机构应当到现场确认整改情况,并出具整改确认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应当列表逐项说明整改情况,并给出企业当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综合评价结论作为最终结论(表格格式参见附件2)。 评价机构在编制完成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后,应当填写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见附件3)。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与整改确认报告中的综合评价结论应当一致。 整改确认报告、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

17、八条下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交除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材料提交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

18、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专用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注明日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

19、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7,以下简称审查书)。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8),明确现场核查内容。 若在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反馈单(见附件9)。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为同一实施机关的,实施机关可一并组织审查。 第三十三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安全生产

20、许可证申请的,填写审查书中32项审查内容栏和“委托实施机关审查人员”、“委托实施机关意见”栏。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将申请、审查材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不同意的,不再上报,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说明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意见表(见附件10),经承办处室签署审查意见后,由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同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填入审查书中“实施机关颁发决定”栏。 第三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填写审查书中32项审查内容

21、栏和“实施机关审查人员”、“实施机关意见”栏。经工作人员复核、承办处室签署审查意见后,由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同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时间、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公章。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见附件11)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

22、、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正面的“许可范围”载明具体品种,副本背面的“许可范围明细”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正面的“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背面的“许可范围明细”不填写。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安

23、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址的; (二)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且使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拆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者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

24、件12,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当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或上级单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或上级单位任命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机关审查人员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并查验原件后,将审查意见填入审查书中“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栏。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5、。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并经安全评价机构确认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书和安全评价报告。 实施机关审查人员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填入审查书中“委托实施机关意见”或“实施机关意见”栏目。专项安全评价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

26、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且使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与变更有关的文件、资料,其中安全评价报告可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实施机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至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审查书32项审查内容中只对与变更有关的内容填写审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拆分或者合并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书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除申请书之外的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至三十六条的

27、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对于根据本章规定准予变更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许可证编号、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 第六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见附件13,以下简称延期申请书)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八条中除申请书之外的申请文件、资料。 原实施机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至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由

28、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的,审查结束后,将下列材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作为审批依据,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留存复印件。其余申请材料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保留存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二)审查书;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七、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9、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四十七条企业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中,说明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满足情况;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对于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实施机关在审查书中“直接办理延期”栏填写审查意见,不填写审查书中32项审查内容。 第四十九条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可以提出推迟申报申请,向原实施机关

30、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推迟申报表(见附件14,以下简称推迟申报表),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交原实施机关。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原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推迟申报通知书(见附件15,以下简称推迟申报通知书)。 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然后凭推迟申报通知书提出安全许可证延期申请。 第五十条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规定时间内可将变更事项合并到延期申请中一并提出,不再单独提出变更申请。 第五十一条对于根据本章规定准予延期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

31、编号不变,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准予延期决定之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三条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档案。 第五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若有产品遗漏、且所遗漏产品已通过安全评价和审查的,企业可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增项核准表(见附件16)

32、,说明情况,并经安全评价机构、原实施机关同意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更正决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五十六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或未

33、被批准推迟申报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五十八条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核准表(见附件17,以下简称注销核准表),说明原因,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原实施机关。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并在注销核准表上签署意见,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注销决定,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当立即书

34、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公开媒体上登载遗失、损毁声明。在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发核准表(见附件18),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补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暂停、撤销资质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或其他资质颁发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

35、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之前,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执行; (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三)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第六十三条对于通过租赁的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签订长期稳定的租赁合同。无论是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是租赁部分生产装置、设

36、施,都应由承租方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十四条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 (二)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制备非经营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辽安监发200617号)

37、、关于设立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80号)有关危险化学品方面的规定、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97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83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8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申请书申请单位经 办 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

38、、“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A危化安许证B字CD号A表示实施机关所在地区的代字。如:沈阳市为“沈”,大连市为“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用代字为“辽”;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D表示四位顺序号。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

39、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3.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及“从业人员人数”栏。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日期。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40、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一致的类型。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地址”应填写生产该种产品的具体地址;“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或预计投产的日期。十、

41、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申请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生产场所地址邮政编码从业人员人数成立日期经济类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经济类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申请单位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项 目序号申请许可范围备 注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工艺系统生产原料验收文号投产日期附件2:整改确认报告序号问题与隐患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结论现场确认人员综合评价结论 评价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3:安全评价结

42、论汇总表项 目序号评价内容评价结论1企业的选址布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是否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场所、设施、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生产企业总体布局是否符合GB 50489、GB 50187和GB 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是否符合GB 50160等标准的要求。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其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4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5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6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是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7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8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9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10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11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1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

44、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是否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13生产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该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15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备案。16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7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18是否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至少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十九项制度。19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20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21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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