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档案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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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档案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二、本制度适用于对以我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检查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三、广泛征求意见制度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专家论证

2、会。四、合法性审核制度(一)局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1、规范性文件的文本;2、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3、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4、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二)局政策法规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2、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3、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4、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和权限范围;5、

3、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三)局政策法规处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之后,提出意见反馈至起草部门。(四)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求撤销;2、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要求修改;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发布形式不规范或者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要求重新处理。五、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一)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处室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处作审核说明。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三)经局

4、长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对其中某些内容提出修改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的要求会同起草处室进行修改后,报局长签发。(四)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局长、分管副局长可责成有关处室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六、公布制度(一)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或郑州档案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文本,让管理相对人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悉。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档案行政管理的依据。(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

5、阅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七、备案审查制度(一)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牵头,有关制定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二)局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实施之日起5日内由局政策法规处按备案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三)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一份和电子文本;2、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意见一份;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份;4、其他有关材料。八、定期清理制度(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定为每年一次,每年第四季度对局起草的本年度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二)清理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制定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

6、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1、文件内容不适应档案行政管理需要,不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2、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3、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4、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行政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要予以修改;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四)局政策法规处将各部门报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报局长办公会研

7、究讨论,确定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五)局政策法规处将我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通过郑州档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九、文件有效期制度(一)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经局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十、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

8、序,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在施行过程中,负责成本效益分析的部门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分析方法,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价的活动。(二)规范性文件执行机关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工作。(三)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实效性的原则。(四)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要以有利于检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效果、效益,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五)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围绕以下内容开展:1、实施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符合;2、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3、实施后带

9、来的负面因素;4、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5、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6、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六)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在实施后要及时制定成本效益分析方案,包括分析目的、标准、分析方法。(七)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的实施:1、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的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包括执行前的准备支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支出;以及其它经济、政治、文化、资源、伦理道德、生活习惯等无形支出。2、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效益的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八)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1、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实施后果、效益做出定性与

10、定量的说明;2、对以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3、对分析方案与分析程序进行总结。(九)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部门将分析报告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抄送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分析报告,决定继续实施、修改或废止被实施成本效益分析的规范性文件。十一、实施情况评估制度(一)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是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是否达到制定目的,是否达到制度设计的管理效果和作用而进行跟踪调查的一种机制。(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主体一般为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处室;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以牵头起草处室作为牵头评估主体。(三)评估范围包含制发两年以上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重点评估以下文件:1、所

11、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涉及需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3、通过实践检验,设计的制度存在一定缺陷,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4、文件规定与实际不完全符合,或者文件执行以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变化的规范性文件。(四)评估主体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制定依据有否变化、施行中是否存在问题、实施效果、需要完善的内容以及是否重新修订的意见等。(五)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须按相关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十二、审查文件建议办理制度(一)我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

12、处理,适用本制度。(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应当予以受理,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办理工作。(四)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均可以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五)局政策法规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建议人;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在60日内改正或者撤销,并报市法制办备案。(六)对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十三、异

13、议处理制度(一)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局机关制定的档案局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我局申请异议处理。异议处理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制度。(二)我局异议处理机关为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异议处理职责为:1、受理异议处理申请; 2、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处室调查了解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程序等,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对档案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拟定异议处理意见;4、按规定程序将异议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决定;(三)有关业务处室应积极协同政策法规处办理异议处理事项,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审查意见。(四)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处理应当遵循

14、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合法有效。(五)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局制定的档案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违法情形,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出异议处理申请:1、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损害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的;3、超越职权制定的;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为档案局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六)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异议处理,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中写明: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2、异议处理的对象,包括档案局规范性

15、文件的名称、文号、制定机关;3、申请的具体理由和依据;4、申请异议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相关依据的文本;5、异议处理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七)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议处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异议处理机关提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无法告知的除外。异议处理申请自异议处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异议处理机关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未按前款

16、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八)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制度第六项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的范围;2、超过本制度规定的申请期限;3、申请人已向其他异议处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且被受理,或已在档案局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的;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档案部、省市档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异议处理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局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局政策法规处对档案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十)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异议处理申请书副本发送到档案

17、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处室或起草处室。制定处室或起草处室应当自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送交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对档案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所提意见与本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或起草处室意见一致的,经异议处理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1、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的,决定文件有效,继续执行;2、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决定停止执行或修改文件。对情况复杂,政策法规处与有关业务处室或起草处室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后按照上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十一)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异议处理

18、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异议处理机关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应当制作异议处理告知书。(十二)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十四、监督检查制度(一)市法制办公室是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和检查的具体工作。(二)开展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公众提请审查制度,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三)局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情况将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将定期进行通报。十五、备案统计制度(一)统计内容。每季度局机关制度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即规范性文件。(二)统计时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分为季度和年度统计。每季度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每年3、6、9、12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每年4、7、10、1月5日前上报市法制办。(三)报送方法。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统计,由局政策法规处准确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法制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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