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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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程序一、申报(一)拟申报的单位对照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标准(修订)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所在镇区环保部门申报,并附以下申报材料:1、申报函;2、创建工作情况总结;3、中山市生态示范村申报表;4、相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5、生态建设规划。(二)镇区环保部门对辖区申报中山市生态示范村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加署意见,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核。二、验收(一)市环境保护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二)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验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三、公示市环境保护局根据验收意见,对拟命名的申报单位在“中山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转镇区环保部门核实,并将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视情况组织现场核实。四、命名拟命名的申报单位经公示后符合以下情况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审核和验收意见提出推荐名单,送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命名,并颁发牌匾。(一)群众无反映存在问题;(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与实际不符;(三)申报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确认在一个月内可取得明显效果。五、复检镇区环保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市环境保护局对已获得生态示范村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检,复检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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