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小额贷款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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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批转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3-16阅读次数:141字体大小: 【小】 【中】【大】 关于批转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第二十九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扶持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健发展,进一步改善我区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缓解小企业融资难,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加强金融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

2、际,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定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区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区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

3、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贷款余额的70%原则上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二、加大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力度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区政府将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 1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区政府有减免权限的,经

4、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区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期限为三年。 2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帐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公司购进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融资利差补助。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其融入资金实际利率超过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利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贴,期限为三年。 5再担保风险补偿。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我区工业企业贷款再担保合作银行范围,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对种养殖

5、业的贷款也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6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小额贷款公司按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由区财政进行适当的贷款风险补偿,补偿比例分段计算,其中日平均贷款余额2亿元(含)以下的补偿比例为2,2亿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2.5,期限为三年。 7办公用房补助。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核定计算租房补贴;自购办公用房参照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标准执行。以上办公用房需承诺在投入使用五年内不改变用途或转租。三年租房

6、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从区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余杭区人才引进政策。 9拓宽贷款资金渠道。为了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对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但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

7、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把其作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有益补充,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三、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省、市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以及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金融办、工商余杭分局、人行余杭支行、监察局、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区金融办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在领导小组内建立试点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试点申报材料的审核、政策的

8、落实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得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并依法严肃处理。每年第一季度由区金融办会同人行余杭支行、区财政局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的上述17项资助政策兑现申请进行会审。公司应提供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融资及贷款业绩审计报告。资助政策兑现参考省金融办组织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评价结果,经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资助资金下达前,通过区发改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区金融办和杭州市金融办报送月度业务状况表

9、,按季报送季度业务情况报告等书面材料。区金融办要对上述报告和材料进行非现场监测和分析,牵头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半年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并配合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评价。 工商余杭分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法经营;区公安分局应会同人行余杭支行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及时认定;人行余杭支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同时要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问题和身份认证问题,并在接入前,为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其征信系统提供方便。 区金融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人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推荐,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范围。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由区政府向省小额贷款试点联席会议申请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和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本意见由区金融办会同人行余杭支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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