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文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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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 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 记过或记大过 (三) 留校察看 (四) 劝其退学 (五) 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警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

3、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 携带管制刀具等。 (九)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 违纪后,能主

4、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 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 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策划他人打架。 (2) 纠集他人打架。 (3) 持械打架。 (4)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5) 动手打人者。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

5、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 挑起事端。 (2)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 一旁助威。 (4)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 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殴打他人或聚众斗殴,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八条 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四)第四次,给予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九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

6、得外出上网,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10课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10-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1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二)辱骂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7、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因使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

8、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 ,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二)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9、分: (一) 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宿舍楼阳台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 (二) 学生无学生证、准假证而出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 (三)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十五条:凡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返校时写好保证书由家长送回。 第三章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配合年级德育副组长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政教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

10、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升旗仪式上全校公布,或及时通过广播系统全校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

11、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九条 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篇2:闽侯县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处理办法 (一)课上违纪经提示无效的学生,科任老师下课后或放学后应找违纪学生谈话,屡犯或者违纪情节较重的学生应写出必要的书面认识。上课尽量不因个别人犯错误影响全体学生的学习,不随意让其出教室。 (二)课外的一般违纪行为,由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严重违纪的结合家长并负责指导违纪学生写出书面认识。 (

12、三)特别严重违纪经班主任教育无效的学生,应及时报告年段长,由年段长及时结合家长进行教育。年段长教育无效的,将违纪学生书面材料上报德育处或保卫科。 二、对违纪情节严重,需要学校解决的学生,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责任教师(课内违纪责任教师:科任老师,课外违纪责任教师:班主任)落实错误事实,和学生谈话,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寻找犯错误的原因。指导违纪学生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写出深刻的书面认识。书面认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错误事实;第二部分分析错误危害;第三部分是分析犯错误的原因;第四部分是保证。 (二)责任教师经过教育后无效的,班主任要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对认识不到位的,继续帮助学生分析

13、,挖掘,不走过场,必要时让学生补充或重新书写,待比较深刻时为止。 (三)屡教不改的,由班主任将写好的书面认识报年段长,年段长继续加强对违纪学生教育。 (四)需要德育处协助做好违纪学生思想工作的,由年段长集中违纪学生的认识材料,统一报德育处进行教育。 (五)对违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报分管德育校级领导,会同校长研究处理建议,做出学校的处理决定。 (六)对学生的处分要严格掌握,需要学校给予处分的学生,一般先在班内做公开检讨,然后全校通报,处分按照错误的危害,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班主任应做好处分后学生的思想工作,申请撤销处分时,被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通过,任课教师同意后,报请学

14、校撤销处分。 篇3:天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河天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的学生,我校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恰当处分为辅的原则,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不采取粗暴压服的办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条 对极少数确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经教育改变不大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三条 处分学生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生处提出处分的原因和理由,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最后出示公告。 第四条 对所犯错误达到某一级处分的学生,如态度诚恳,主动认错

15、并愿意改正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继续犯错误,达到再处分程度的,应加重处分。 第六条 凡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和处分或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期末操行不得评为优良,取消各种评先资格。 第七条 对学校将处分的学生,应事先与学生、家长面谈,让他们理解处分的教育目的,配合学校的教育。 第八条 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在一学期内,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无改正者,将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撤销处分须本人申请,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提议,行政会议通过。 二、具体规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经班主任多次教育不改正的,先到级长处填违纪卡,仍不改正的学生处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经多

16、方教育不改正者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年级公开点名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 (1)学习不认真,作业马虎,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经常欠交作业者。 (2)因违反纪律,在班内受到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批评三次以上,较严重干扰学校管理秩序者,影响较差者。 (3)欺负同学,顶撞老师者,影响较差者。 (4)平时测验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并作违纪处理,还要求该学生补考; (5)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守则要求及礼仪、卫生常规要求,违反有关纪律作违纪处理; (6)未经老师允许多次动用老师电脑者 (7)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体育、卫生设施等,无故破坏学校绿化,造成不

17、良影响者(同时需按物业公司的要求赔偿损失)。在校园乱扔东西,弄脏学校设施者。 (8)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不良影响者。 (9)带手机、游戏机等回校,屡教不改者 (10)乱串楼层、班级或宿舍,追逐打闹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就餐时故意敲打餐具、故意乱倒剩饭剩菜,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生活部一周扣分超过10分者。 (11)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2、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提名,也可以由学生处主任或学校领导直接决定。 3、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其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一条 停宿的处罚 1、在生活部的日常管理中,个人累计扣分超过30

18、分的给予停宿一周;累计超过50分的,停宿一月;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2、对生活老师的正当管理不接受,并有辱骂和攻击行为的,给予停宿一周到两周。 3、有男女生交往过密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者停宿一到两周。 4、结伙进行违纪行为者,为进行分化教育停宿一到两周。 5、已被停宿处理的学生若无悔改意识和表现,继续停宿直至悔改。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凡是有停宿记录的,名单报学校教导处学生部备案。 6、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影响较坏者 第十二条 警告或严重警告。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1)全校公开点名或已收到严重教育警

19、告书两次以上者。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认错态度较差者。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节以上者。 (4)多次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5)欺侮同学,顶撞老师情节较重者。 (6)有吸烟、喝酒行为,多次教育不改者。 (7)男女生交往有不当行为,影响较坏者。 (8)传播淫秽书刊、音像者。 (9)自己带零食来校高价倒卖者 (10)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而情节较重者。 2、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其他处、室、科老师提供有关材料,学生处核实后,行政讨论决定。 3、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在处分

20、满一个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予以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记过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接受教育,再犯错误者。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严重扰乱课堂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育秩序者。 (4)无理取闹、强词夺理,不接受教育,公开顶撞老师者。 (5)打架(指打群架、拉帮结派、班级与班级之间群殴)、吸烟、喝酒、爬墙外出,影响恶劣者。 (6)侵占、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公物者,按物业公司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8)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网吧、桌球室、电

21、子游戏室、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性舞厅等)活动者及参与其它不健康活动者。 (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者。 2、受记过的学生,由学生处或年级组长组织核实材料,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将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1)受记过处分,仍不悔改,再犯错误者。 (2)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有酗酒、赌博、诈骗、盗窃、造假行为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未经请假外出,通宵未归者。 (6)屡犯校规校纪,纪律松散,态度骄横,不服从师长和学生干部教育管理者。 (7)一学期

22、内旷课累计达到30节以上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核实材料,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材料放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予以撤销处分。如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处分: (1)受学校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接受教育,再犯严重错误者。 (2)纠集社会人员来校闹事、打架者。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的头目。 (3)盗窃财物,在校园内敲诈勒索钱物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 (5)男女同学间不正常交往

23、,情节严重者。 (6)触犯国家法律,受政法机关惩处者。 (7)不尊敬师长,用语言和行动威胁老师,情节严重者。 (8)携带刀具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者。 (9)其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2、被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学生,由班主任报告,学生处组织核实材料,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行为的学生,取消所有评先的资格。以上条款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 篇4:第一实验小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实验小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学习考勤 上课、自习、*、扰乱课堂(会场)秩序,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公共秩序 1、言语不文明,出口伤人者,给予警

24、告以上处分。 2、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校,更严禁在教学区拨打、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 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违犯两次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严禁在楼梯、护拦、窗口等危险处拥挤、打闹,违犯一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禁止在校园内化妆(涂口红、染指甲、染发)、佩带首饰(耳环、项链、脖饰)、穿奇装异服,违犯一次给予通报批评,违犯两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共卫生 1、禁止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抹、乱刻、乱画,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限期复原,并视同损坏公物予以赔偿。 2、严禁故意损坏公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学校规定予以赔偿。 四、严重违纪 1、严禁私自外出或翻门出入,违犯

25、一次给予记大过处分,违犯两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严禁在校内吸烟、喝酒、赌*博,看、听、传不健康书籍、光碟,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来校,违者没收凶器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不服从管理者,勒令退学。 4、严禁打架斗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 5、严禁结伙滋事,打群架,违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严禁勒索他人财物,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严禁盗窃公私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8、不服从学校管

26、理,顶撞、辱骂、殴打教职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9、严禁出入网吧、游*戏*机室、营业性舞厅等场所,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10、确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传讯者,勒令退学,注销学籍。 五、处分工作程序 1、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违纪说明书、检讨书各一份,交班主任。 2、班主任核实后,依据违纪学生处理规定拿出初步书面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经学校审批签字后生效,连同违纪说明书和检讨书一并交政教处备案。 3、政教处根据学校处分决定作出“处分通知单”,通知班主任,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及家长。 六、撤消处分程序 1、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分别为一、二、三、四、五个月),由学生本人写出撤消处分申请书交给班主任。 2、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政教处。 3、政教处填写撤消处分意见表,上报学校予以研究,经学校同意后作出撤消处分决定。 4、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违纪学生,学校将考虑提前予以撤消处分。 z市第一实验小学 第 30 页 共 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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