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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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改后的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00 年印发的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一: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 00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

2、)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78 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苏州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 ”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竣工工程的备案由市建设局设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

3、地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竣工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机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四)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文件;(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六)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文件或已经通过单项验收的证明文件;(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

4、的竣工验收。否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定其组织的竣工验收无效。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自评是否合格,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竣工报告,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竣工报告由工程项目经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

5、位公章。施工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进场复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情况进行检查,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三)监理单位核查施工竣工报告,并由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时,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的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评价,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

6、交该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四)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通过验收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证明文件。(六)建设单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七)建设单位在取得上述文件并审查施工竣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评估报告后,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

7、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八)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编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简称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须使用苏州市建设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报告一式两份,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各留一份。第三章验收监督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7 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标准和验收规范的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

8、设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备案程序。第十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通过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交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竣工工程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 日内向建设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二)(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3 页 - - - - - - - - - (三)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竣工工程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建设局领取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建设局备案,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局留存,一份城建

10、档案馆留存。(三)建设局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须将材料退还建设单位,并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通过备案告知书(附件三);(四)建设局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于15 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告知书(见附件四),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同时,发还建设单位提交的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于15 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通过备案告知书,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的要求,

11、重新进行备案。第十三条建设局或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未通过备案的工程,备案机关和质量监督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商品房销售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以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局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前相应管理规定一律废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3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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