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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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07 年 8 月 23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7 年 9 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就 第一条 为了标准住宅区物业治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业主可以托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也可以实行自助

2、治理方式自 行对物业进行治理;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治理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和谐物业治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 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 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第五条 物业治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标准,组织物 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 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其他事项;其次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

3、会 第六条 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的服务,设备;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治理的有关事 项提出建议;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情形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名师归纳总结 - - -

4、 - - - -第 1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遵守暂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章以下简称大会议事规章,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治理制度实施物业治理活动;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面的规章制度;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保护等方三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打算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拖欠、拒付;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治理

5、,同一 物业治理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治理;第八条 物业治理实行业主 代表 大会制度;业主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 理权;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样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户数超过一百户的,业主可以打算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依据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 每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参与业主代表大会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争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 见;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

6、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业 主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治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到达百分之 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的;二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未到达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两年的;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负责筹备;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举荐产生筹备组;物业治理区域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

7、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指 导、和谐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未准时书面告知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主动组织、指导、和谐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的人数为五至九人的单数,其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筹备组 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供应业主名册、时间等文件资料,并且供应必要的人力、场地支持;首次业主代表大会

8、筹备、成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物业建筑面积以及物业出售和交付使用一确定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三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以及建议名单,并征求业想法见;四拟订大会议事规章和治理规约等草案,并征求业想法见;五做好召开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大会依法治理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依法打算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大会议事规章;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治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9、;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或者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也可以实行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看法相结合的形式召开;采纳书面征求看法形式时, 应当将征求看法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或者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参与;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打算,应当经过物业治理区域

10、内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且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 告;其中,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经过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首次业主代表 大会通过大会议事规章和治理规约,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征得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与投票业主的投票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大会议事规章确定;第十五

11、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 当依据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暂时会议 :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三大会议事规章或者治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暂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 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集;经责令仍未召集的, 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

12、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打算;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 务费;四制定重大修理工程项目年度方案,监督公共事务治理制度的执行,和谐、处理涉及物业治理 的公共事务 ;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形;六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治理区域的财务报告;七听取业主的看法和建议,监督治理规约的实施;八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代表大会赐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十七条业主

13、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可以召开暂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托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作出打算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会第 4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平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组织才能;四本

14、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治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到达成立业主代 第十九条 表大会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的,依据大会议事规章增选委 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由业主代表大会打算,一般为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假设干名;书;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执行秘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应当提前两个月向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辞呈;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依据大会议事规章补选,但缺额人数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

15、业主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其次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打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一不再是本物业治理区域业主的;二丢失履行职责才能的;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酬劳的;四不遵守治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无正值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提出书面辞呈的 ; 七其他缘由不宜连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资格中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打算终止资格,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 公告;其次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一业主

16、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名师归纳总结 三大会议事规章和治理规约; 第 5 页,共 14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供应的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以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并且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凭备案证明申请 刻制印章并且保管、使用;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书面报告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其次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代表

17、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 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尚未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原业主委员会连续履行职责;其次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书面辞呈的,应当帮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建 立筹备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 法规和治理规约, 严峻损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 或者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 定的,应当停止活动;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 主代表

18、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其次十四条业主代表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经费的筹集、 治理和使用由大会议事规章详细规定;集和使用情形 ,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筹其次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城管等行政治理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作,共同做好物业治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委员会;会议作出的打算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

19、民其次十六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 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负责召集和主持,和谐处理物业治理重大事宜;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名师归纳总结 其次十七条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前期物业治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物业治理前期招投第 6 页,共 14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标治理方法,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治理,并签订前期 物业服务托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托付合同应当报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期

20、物业治理招投标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其次十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由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以下规定划分:一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拥有共同配套设施的,应当依据 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范畴确定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二新建住宅区由城市道路、围墙或者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独立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独立的物业治理区域 ; 三新建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该住宅区确定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四已建成并相毗连的住宅区, 经各自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治理区 域;镇人民政府物业治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听取相关业主

21、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的看法后 ,会同城市规划行政治理部门确定;其次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暂时治理规约;暂时治理规约不得侵害物 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暂时治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暂时治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治理规约生效时终止;第三十条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支配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不少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七配置,并无偿供应;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七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支配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邻近;没

22、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行简洁装修,具备水、电使用功能; 住宅区内配置通讯、 有线电视、 网络宽带、安保预警等设施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 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 公共门厅、 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全部权属于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 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在申请房屋全部

23、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先行办理物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治理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供应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供应以下基本服务项目:一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以及常常性的保洁服务工作;二帮助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保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做好值班、巡逻工作;三对物业治理

24、区域内公共绿地进行日常养护;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修理养护;物业服务的详细项目和服务程度, 依据合同商定; 当事人就人身、 财产安全防范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另行商定;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转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场地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或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退出或者不依据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五擅自退出物业治理区域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六擅自停水停电;七其他严峻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2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 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连续托付物业服务企业管 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 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三个月前,依据业主代表大会的打算,将 续聘或者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打算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到期的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同时报告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

26、处镇人民政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代表大会没有作出变更打算的,原合同连续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之日;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 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 代表大会同意,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退出物业治理区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退出物业治理区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九

27、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和质价相符的原就;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依据招投标确定的标准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业主 代表大会打算,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标准以及收费方法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醒目 位置公布; 每半年或者一年向业主、 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经营收支情形,接受业 主、业主委员会、非业主使用人和价格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 非业主使用人同意, 不得预收超过六个月期限的物业服务费,不得收取一 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共用场地、设施设备单独配置水

28、、电等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 期公布共用场地、 设施设备消耗的水、 电数量及其金额, 依据实际支出和商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 主合理分摊;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心空调等设施运行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 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详细分摊方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但应当承担修理、更新改 造费用;第四十一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汽车车位,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确定;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 收费标准应当依

29、据价格行政管公安、消防、抢险、抢救、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停车费;第四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全部,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修理资金;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共用设施、 设备报废后的收益, 应当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抵充物业服务费,也可以依据业主代表大会的打算使用;名师归纳总结 第四十三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第 9 页,共 14 页- - - - - -

30、-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托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五章 物业的移交和接管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第四十四条 受建设单位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 建设单位除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外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 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安装、使用和保护保养等技术资

31、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上述材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同时,将其使用、保管的全部文书、财物、印章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对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移交;对拒不 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恳求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帮助移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 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使用、全体业主全部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保管的文书、 印章以及其他属

32、于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更替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完整移交有关物业、财物和档案资料,协作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保护第四十七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第一满意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暂时出租给物业治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 物业治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 确需利用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打算,并依法办理

33、消防等相关手续;物业治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或者占用其 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确需暂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实行措施保证安全,并准时复原原状,造成缺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修理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暂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利 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暂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 人和业主

34、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因修理、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暂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道路、给排水设施和绿化的养护,以及路灯、公共卫生设施的治理 和生活垃圾的清运责任范畴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五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暂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将住宅转变为 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暂时治理规 约、治理规约外,应当第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35、,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治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二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搭乱建;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五随便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 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六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七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九违反法律、法规和暂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十法律、法规和暂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觉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禁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

36、应当准时告 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第五十一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遵守暂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暂时治理规约、 治理规约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 应当劝阻、禁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并准时报告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业主转让物业时, 应当依据合同商定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其对共有部共享有的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益和义务一并转让;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 应当将暂时治理规约或者治理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者

37、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业服务企业;承租人应当遵守暂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第五十三条 房屋的修理责任,依据以下规定划分: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修理;毗连部位,由相邻业主共同修理;二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该幢房屋的业主依据拥有专 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三单幢房屋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单元内的业主依据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业主

38、依据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 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四单幢房屋不上人屋顶的修理, 由屋顶庇护范畴下的业主按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 承担;五单幢房屋可上人屋顶 包括屋面和周边围护 ,为各层共用的, 由屋顶庇护范畴下各层业主,依据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为假设干层户使用的,由使用层户的业主按 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六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依据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 比例承担;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缺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

39、负有保护责任的物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暂时治理规 约、治理规约以及住宅养护标准,定期修理养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定期修理养护;物业显现安全隐患、 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准时修理养护; 责任人不履行修理养护义务的,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依据暂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 由物业服务企业修理养护 或者实行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理养护时,有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协作;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

40、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紧急修理但相关业主不能准时统一意见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修理, 也可以先行组织修理或者救助;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向业主公示;有关费用经审核或者审计后, 由相关业主分摊或者从专第五十六条 物业治理实行专项修理资金制度;业主应当依据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专项修理资金缴存、使用以及账面余额情形;专项修理资金的收取、使用、治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41、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暂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物业使用规定和物业使用治理维 修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

42、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予以惩罚:一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帮助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责令其帮助,并可处以三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不承担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成立费用的,责令其承担有关费用,并可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供应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改正, 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四建设单位未对共用场地、设施设备单独配置水、电等计量器具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单位拒绝将未售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名师归纳总结 - - -

43、- - - -第 13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治理区域的,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就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

44、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 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 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保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自助治理,是指业主不聘请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自发组织、自行实施治理物业的方式;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治理,是指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实施的物业治理;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 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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