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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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固体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丢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丢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

2、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方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供应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方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

3、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

4、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

5、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禁止进口危急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急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爱护掌握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 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依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根据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

6、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名目。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名目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名目的固体废物,必需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进口固体废物应当实行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 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必需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爱护掌握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7、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爱护掌握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 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根据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

8、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需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需持有商务

9、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 第三章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 其次十条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名目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名目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其次十一条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

10、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其次十二条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明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状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11、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终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明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 其次十三条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 其次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审批管理所需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 其次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货运托付人供应下列证明材料: (一)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

12、人注册登记证书;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 其次十六条 对进口固体废物,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掌握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觉不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掌握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

13、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掌握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准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准时通知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检验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应当依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复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依据检验工作的实际状况,会同同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复验工作。 其次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

14、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其次十八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处理。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

15、检疫部门指定特地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检验或者鉴别期间,海关不接受企业担保放行的申请。对货物在检验或者鉴别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损失,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行担当。 本条所涉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应当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为依据。 其次十九条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

16、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担当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进口者或者承运人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 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可以由海关依法责令承运人退运。承运人担当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拒不退运或者超过3个月不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口岸海关会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实行强制措施予以退运。 第三十一条 对确属无法退运出境或者海关打算不予退运的固体废物,经进口者向口岸海关申请(进口者不明时由承运人或者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申请),参考就近原则,由海关以拍卖或者托付

17、方式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力量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担当,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担当。 对托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扣除处理费用后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力量的单位交由海关上缴国库。各级海关未经批准,不得拍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详细管理方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海关应当将退运等后续处理状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所在地省

18、、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状况对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需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第三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关以拍卖或者托付方式移交处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单位,必需对所担当的进口固体废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状况记录簿,照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

19、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状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状况和环境监测状况。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的进口者、代理商、承运人等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代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状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20、查。记录资料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知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或者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掌握指标排放污染物; (三)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四)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状况和环境监测状况,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21、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状况记录存档,作为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材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实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章 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时,有关单位应当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申请检

22、验检疫。固体废物从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 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其在境内与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或者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免于提交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 第四十条 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3、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接收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五)接收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力量及利用或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六)证明接收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材料;出区废物是危急废物的,

24、须供应接收单位所持的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章。 第四十一条 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打算,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验。海关凭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次十三条

25、的规定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急废物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出区时须依法执行危急废物管理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方法规定,以进口固体废物名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

26、急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方法规定,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

27、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执行经营状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状况和环境环境监测状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

28、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惩罚。 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惩罚。 擅自进口禁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掌握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经海关责令退运,超过3个月怠于履行退运义务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五十条 进口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

29、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中由设区的市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责,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运抵关境即视为进口行为发生。 第五十三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四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本方法实施前依据各自职责发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规定、通知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 股权管理方法 人员管理方法 公章管理方法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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