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商法知识点 .pdf

上传人:Che****ry 文档编号:27200384 上传时间:2022-07-23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67.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商法知识点 .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2022年商法知识点 .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商法知识点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商法知识点 .pdf(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 简述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答: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有关商事的法律、 法规之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商事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对其进行调整的商法。商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其特点是: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主体是私法上的主体, 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的商事主体之中。2.商事关系是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任何一种商事关系都反映着商事主体的营利动机。商事关系只可能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之中建立。 3.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大多发生在企业的经营中。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对外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包括:绝对的商行

2、为(买进卖出)、营业的商行为(生产经营) 、附属 /辅助的商行为(广告等)。当然,这种分法,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10、股票上市条件。P150页答:依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条件包括: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

3、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 3年连续亏损 ;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 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试论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有可

4、能是论述题)P34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法域。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民法上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是对其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此外商法和民法虽都是私法,但商法规定的事项并不仅限于私法的范围。如商法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规定等,都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其效力优于民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以企业为

5、中心形成了许多特殊物质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9世纪末 20世纪初,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经济法。德国学者率先对其研究。此后,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成为学术界的课题。有商法和经济法合一说, 即认为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企业为对象的,对两者持 “ 合一 ” 或总和把握的见解。有商法和经济法分离说,即认为商法和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 前者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 调整期间的利关系;后者以国民经济利益为基础,着眼于超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全体的调整, 因而商法和经济法应分作恋歌法域,商法仍应独立存在。应肯定两者的共性及两者的区别。所以,上述商法和

6、经济法分为两大法域的学说是可取的。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见商法第85页第一段至第86页第三段。答:亦称股份公司, 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规定负有限责任,表现为:规定只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4.资本证券化,具有社会性,可以自由流通,谁都可以通过买卖公司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有: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 (3)维护交易安

7、全原则。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程序一、商事登记的事项(一)绝对登记事项是指必须登记的事项。这是当事人负责登记的义务,如果缺少了它,即使登记了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 “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并规定: “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相对登记事项,即在法定的范围内由当事

8、人自己决定是否登记的内容,一经登记,即生法律效力。二、商事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核准发照4.公告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种类我国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规章。前者所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者规定的登记种类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一、开业登记: 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9、-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二、变更登记:商主体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变更登记,即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理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迁移等,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至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注销登记:商主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如歇业、被撤销、宣布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另外,满6个月尚未开展营业活动或者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视为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收回执照。商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经核准后,收缴其法人营业

10、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开户银行,经营权利从此消灭。第二节商行为的分类一、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1、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2、双方商行为即当事人双方都是商人时,双方以营利目的所进行的行为。二、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又称当然商行为,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这些行为不论什么人为之,亦不论其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商行为。2、相对商行为,又称营业商行为、主观商行为,只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由商主体实施或非主体基于营业性营利目的实施的行为。三、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

11、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即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商行为以及商人为营业所进行的行为。2、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因此又称为辅助商行为四、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1、固有商行为即当然适用商行为法原则的行为,要指绝对商行为和固有商人的营业上的商行为。2、准商行为主要指拟制商人的营业上的商行为五、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1、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它涉及到商法的物权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交易结算行为,商法上的给付行为等第四节商号权一、商号权的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

12、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二、商号权的主体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 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三、商号权的客体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四、商号权的内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13、-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一) 、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二) 、转让权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 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 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三)

14、、许可权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五二、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项法律特征: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必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3、公司合并是一种不必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一、公司合并有哪两种方式?1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合并

15、后被吸收加入的公司解散,吸收其他公司加入的公司继续存在。吸收合并的特点是:(1)合并双方地位不平等,一个公司吸收一个或多个公司,而不是设立一个新的公司。(2)公司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在吸纳了其他公司后,虽不改变原公司法人资格,但改变了公司内容,导致公司章程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应办理注销登记。吸收合并的优点在于:(1)降低了合并费用。(2)手续简便。(3)可以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2新设合并。指一个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又被称为创设合并。新设合并的特点是:(1)合并双方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平等的,不是一个

16、公司合并其他公司,而是所有公司按照协议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2)原有公司均消灭,丧失法人资格,因此均应办理注销登记。(3)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原有全部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合并后产生的公司,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创立,将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新设合并的优点在于:合并各方是在解散后再重新融合为一个新公司的,因而在新公司成立过程中, 各当事公司职员间的关系易于公平地予以协调,心理障碍相对较小,而且新设合并在开拓新领域方面也具有优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