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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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离婚损害赔偿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摘要: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在我国已有百年历史。从其发端于大津民律草案到其被界定于婚姻法修正案,均以婚姻自由、男女公平、夫妻诚信、人格尊严、公正公正为伦理内涵。探寻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流程和制度架构,有助于廓清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疏漏,为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的科学化和完备化奠定基础。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伦理内涵制度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2001 年走进婚姻法修正案后,在司法实践和民众生活中得到应用与检验。在众口评说该制度的成败与优劣之时,学理界也从不同的视角来诠释、来论证。本文试图从伦理学的视角来探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内涵,并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找

2、寻理论基础。一、制度述评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有百年历史。从其发端于大清民草案,到其被界定于婚姻法修正案,先后共经受了五个立法时段,每一时段的立法既是社会关系和婚姻生活的反映,也是社会价值取向与婚姻道德观念的浓缩。1. 雏型立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雏型,承载于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亲属编仿照欧陆的原就与理念创建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第1369 条规定:“呈诉离婚者,得准用前条之规定。但依第 1362 条,应归责于夫者,夫应暂给妻以生计程度相当之赔偿。”这一界定勾画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涵:赔偿主体是夫。赔偿理由是夫之过错重婚、因奸非罪被 处刑、故谋杀害妻、虐待、重大羞辱、抛弃、生死不明逾三

3、年以上、受夫直系尊亲属之虐 待或重大羞辱。 1 赔偿标准相当于生计程度。赔偿适用范畴是呈诉离婚。赔偿目的是照料无过错方、照料女性。大清民律草案虽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因清廷覆灭而未 施行。这部法律虽未施行,但其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设计及价值定位,就廓清了 人们的离婚观念,超越了古代型的离婚立法,彰显了对女性权益的爱护,并为该制度的进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一步进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2. 沿袭立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沿袭立法,以民国民律草案为载体。该草案起草于1914 年, 至 1925 年完成全部起草工作,其亲属编完成于1915 年,共计 7 章。民国民律草案对

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界定,既吸纳了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精神,又超越了其制度架构。其第 1155 条规定:“依第1151 条规定而离婚者,无责任之一方,对于有责任之一方,得恳求损害赔偿或抚慰金。”依据这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架构如下:恳求赔偿的主体是无责任方。恳求赔偿的事由仅限于民国民律草案第1151 条规定的离婚事由,该事由与大清民律草案界定的离婚事由相同。赔偿的适用范畴以呈诉离婚为限。赔偿内容包括物质缺失和精神缺失。这一时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拟公平的适用于男女双方,以表达男女公平的价值意识。遗憾的是,该草案完成时遭受政变,故未及公布。3. 成熟立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成熟立法,是以中华民国民法

5、的最终完成为背景的。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当时的法制局于1928 年起草了亲属法草案,1930 年 12 月 26 日公布民法亲属编,全编共 7 章 171 条。其第 1056 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过失之他方,恳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恳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为限。前项恳求权不得让与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 不在此限。”这一时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前两个时期的立法相比,具有肯定的进步性和完善性。其进步性表现为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扩大将有不治之恶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扩充为诉请离婚损害

6、赔偿的理 由。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完善性表现为离婚损害赔偿恳求权的行使应予以相应限制离婚损害赔偿恳求权作为一项身份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畴有所突破以适用于呈诉离婚为主,两愿离婚为辅。两愿离婚,是否赐予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量定。如当事人未有议定,不得向法院提出恳求。2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4、区域立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域立法,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依据的的的区性的婚姻条例为载体的。这一时期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界定,并未成为各革命依据的婚姻立法的共识,其各依据的的法定离婚事由

7、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也不同。如在抗日依据的,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界定有所不同 双方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连续同居、不能人道、有花柳病、有不良嗜好致使生活不能维持、有汉奸行为经讯证属实,成为离婚损害赔偿事由。3 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界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增加了政治背景,以实现对民族利益和抗日民主利益的爱护。如该条例第 15 条第 1、第 2 项规定:充当汉奸者、违抵抗战民主利益,政治思想严峻对立、不能爱护夫妻关系者,可恳求离婚。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时,可要求有过失之他方给 予赔偿。解放战争时期,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界定,依旧具有区域特色,但离婚损害赔

8、 偿的理由不再具有政治颜色。如旅大市处理婚姻案件方法(草案)就将离婚损害赔偿 事由的界定与十条法定离婚理由完全同一,且离婚理由以违反婚姻本质为主流。5、限缩立法2001 年 4 月 28 日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广泛征求民众看法、多方论证制度架构的基础上,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界定其中。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进行的离婚损害制 度的立法。该制度的界定,既是对社会生活需要的顺应,也是对社会正义追求的推崇。依 据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益主体为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限定为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抛弃家庭成员。离 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畴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

9、离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百年的立法变迁中,既保留了共性颜色,超越了时代局限,又表达出肯定的个性特点。其共性特点表现为:其一,该制度是对无过错方的爱护和救济。其二,该制度大多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其三,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与法定离婚理由相同。其时代超越表现为:其一,该制度从最初的侧重于对女性权益的爱护向公平的适用于男女两性过渡。其二,该制度从最初的侧重于对女性离婚后的生活保证和救济向抚慰和补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过渡。其三,该制度从最初的适用于诉讼程序离婚向适用于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离婚过渡。其个性特点表现为:其一,离婚损害赔偿事的界定具有时代性

10、、社会性和肯定的政治性。其二,婚姻法修正案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界定相对于其他立法时段而言过于狭窄。其三,离婚损害制度的完善程度有肯定的差异。二、伦理内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肯定的伦理规范为基础,是伦理规范的法制化。即将婚姻领域中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人们必需遵守的行为准就。倘违反这一行为准 就,即要承担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拷问。1、婚姻自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道德基础婚姻自由作为一项道德原就,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要求道德主体将婚姻建立在爱情、信任与责任的基础之上。离婚自由就要求道德主体在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能够正确处理权益与义务、责任与自由的关系,诚信公正的解决离婚

11、纠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顺应了婚姻自由的道德要求,并为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供应了保 障。由于,离婚不仅使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归于毁灭,而且也使经济处于劣势的一方陷于离婚所引发的财产缺失的权衡之境。为防止离婚后的窘迫生活,一些当事人只好将就维系不幸的婚姻,并为之付出惨重的代价。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排除无过错方的离婚顾虑,使离婚自由得到保证,同时,仍可使无过错方获得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以补偿财产和身心所遭受的缺失。2、男女公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道德价值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固化着男女公平的道德内涵,是男女公平原就在离婚领域的直接反应。依男女公平原就,离婚损害赔偿制

12、度公平的适用于男女双方, 是对婚姻当事人的公平爱护。关于这一道德价值,我们可从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百年立法史中找到答案:除大清民律草案第1362 条明确界定呈诉离婚“应归责于夫者,夫应暂给妻以生计程度相当之赔偿”外,其余立法皆未表达性别特色,而是实行了性别中立的立法原就,实现了对男女公平原就的立法皈依。至于大清民律草案中具有性别视角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是对男女公平原就的否定,而是对男女公平原就的遵循,即在男女公平仍未成为社会的普遍道德认知的背景下,着重对女性权益予以特别爱护,是对男女公平原就的必要补充。以男女公平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道德内

13、涵,不仅有助于推动婚姻自由原就的贯彻执行,而且有助于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范畴,即只要婚姻当事人存在法定的离婚过错,吻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不问其性别如何。3、夫妻诚信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道德要求夫妻诚信,指夫妻关系的诚恳与守信,也即夫妻的忠诚与责任。以诚信作为处理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就,就要求婚姻中人信守婚姻的忠诚与责任,增进婚姻的稳固与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依据夫妻诚信的要求,我们必需遏制婚姻关系中的背信弃义行为:一要遏制重婚和变相重婚行为,遵循一夫一妻制。二要遏制家庭暴力,贯彻男女公平原就。纵观人类社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制度构筑均以夫妻诚信作为

14、道德基础,并将重婚、通奸、虐待、抛弃等有违夫妻诚信的行为,界定为婚姻过错行为。当事人一旦实施婚姻过错行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以补偿无过错方遭受的物质缺失和精神缺失。4、人格尊严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道德宗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弘扬了婚姻自由、男女公平、夫妻诚信等道德原就,而且内蕴着对婚姻当事人的人格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高度关注。纵观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法定事由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有违婚姻的自然属性,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如不能人道、生死不明逾三年以上。一类是有违婚姻的社会属性,致婚姻关系难以爱护的。此类事由仍可细分为四类:一是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如重婚、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 二是

15、违反夫妻扶助义务,如虐待、抛弃。三是违反公序良俗,如意图杀害对方、有不治之恶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四是违反政治信仰与民族道义,如有汉奸行为经讯证属实、违抵抗战民主利益、政治思想严峻对立等。上述事由一旦发生,就会给善意当事人造成财产缺失和精神缺失。精神缺失,也即当事人人格价值和人格尊严的缺失,它难以通过婚姻的终结来补偿,只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才能减弱当事人的精神痛楚,抚慰当事人的心灵,为回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与人格利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益奠定观念基础。5、公正公正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道德目的公正公正既是法律价值,也是人类永

16、恒的道德追求。在中国传统的道德纲目中,公正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准就,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公正的对待自己、公正的对待他人。正如古人所说:“兼复无私谓之公,反公为私”。(贾谊:新书道术)“方直不曲谓之正,反正为邪”。(同上)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道德追求,其内涵有二:一是公正表达于适法。即民事主体在人际交往和民事活动中,要以法律、道德为准就,追求法律面前的人人公平,实现权益和义务的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二是公正表达于赏罚。凡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也即违反道德,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谓是民事主体应承担的道德风险,否就,民事行为将欠缺公正性。将公正公正的精神置入

17、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就要求违反婚姻义务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凸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与惩处功能。即只要婚姻当事人实施了法定违法事由, 无过错方就可要求损害赔偿。只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才能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三、制度完善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立法虽有百年历史,但其实施却起伏不定。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徒具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形式,未能实施。中华民国民法和革命依据的婚姻立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形神兼备,收效较大。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50 年婚姻法和 80 年婚姻法就未传承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传统,藉以防止婚姻关系的金钱化。直至二十一世纪,为顺应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彰显公正与正义,离婚

18、损害赔偿制度才在沉静了五十余年后,再次登上中国的立法舞台,成为婚姻法修正案中的一项新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界定,不仅填补了新中国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空白,得到了民众的广泛支持,而且提倡了公正公正的道德追求和惩恶扬善的法律价值。然而,在客观评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效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需仔细注视该制度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完备 性。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正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环节已应用了四年时间。从实务的角度来看,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据调查显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获得赔偿的数量更少。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 件二审离

19、婚案件中,尽管有24 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厦门市某区的398 件一审案件中只有4 例提出损害赔偿, 其中,仅有一例获得赔偿。要求赔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法定理由外,仍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 4 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偏少,当事人举证困难,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比例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低的重要缘由。其结果是使这项旨在爱护无过错方、使其填补 损害、抚慰精神的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近百年的离婚损害赔偿立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均以婚姻自由、男女公平、夫妻诚信、人格尊严和公正公正为伦理基础和价值内涵。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婚姻当事人的道德素

20、养和法制观念,而且发挥了惩恶扬善、抚慰救济的功能。为确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科学化和完备化,我们需要作如下摸索:一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畴。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已往立法时段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比,存在两点差异:一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过于狭窄。从婚姻法第 46 条的界定看,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仅为法定离婚事由的四个侧面,其与法定离婚事由并未完全重合。而依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均不属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二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欠缺概括性的规定。以往立法时段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就该制度适用的主体

21、、程序、限制作出原就性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不再作详细规定,由于法定离婚事由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凡夫妻一方因离婚受到损害,且无过失,就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上述两点差异,不仅说明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事由过于狭窄,而且揭示出该制度基于适用范畴较小的缘由,引发其社会功能的局限。为发挥该制度的预防和警示功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扩大适用范畴,实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与法定离婚事由的重合。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二是明确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离婚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易于运算和取证,也易于填平和补救。精神损害,就属人格利益缺失和精神

22、健康缺失,不仅难于估价和取证,也难于补偿和抚慰。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当事人的离婚精神损害赔 偿,往往以“未造成严峻结果”为由,不予支持。这不仅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和救济比例的普遍降低,而且也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惩恶扬善功能和公正公正功能的普遍弱化。为保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精神抚慰功能,进一步明确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极为必要:第一,应确立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司法意识。即只要存在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就会产生离婚的精神损害,当事人就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无须以精神损害是否严峻作为赔偿与否的标准。至于损害结果是否严峻,只能是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而非能否赐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

23、标准。其次,确立损害后果具有个体差异的理性意识。同样强度、同等性质的婚姻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并非完全一样,其缘由是个体人格的精神力气存在差异。精神损害赔偿既不能以主体人格力气的强弱作为赔偿与否和赔偿数额多寡的判定标准,也不能以造成严峻后果作为赔偿的唯独标准, 否就,就会导致主体人格的不公平主体人格寻求法律救济的机率与强度的不公平,且顽强的人格主体注定要承担更多的侵害,而与法律的抚慰与救济无缘。这不仅会加剧善意当事人的精神痛楚和心灵创伤,而且也豁免了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为此,精神损害赔偿必需排除损害后果严峻与否的规律前提,坚守“有损害就有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就,将损害后果的大小作为判定损

24、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实现主体的人格公平。注释:1 杨立新大清民律草案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175。2 李景禧台湾亲属法和继承法M 厦门:厦门高校出版社,1991, 52。3 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讨论M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50。4 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讨论J 北京:政法论坛, 2003,( 6): 150。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The Ethical Intension and System Improvement of Damages for DivorceWang Geya( HeilongjangUniversityRe

25、search Center of CivilCommercial Law , Heilongjang ,Harbin 150080 )Abstract : The legislationof damages for divorce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one hundred years history. From The Draft of Civil Law of Qing Dynasty to the amendment to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 it has always t

26、aken freedom of marriage , equality of the sexes, good faith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 personal dignity , and justice and equity as its ethical intension. A probe into the legislative procedure and system structure will be conductiveto cleaning up defects in the system of damages for divorce in force in our country , and thus lay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scientiz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 of damages for divorce.Keywords : damages for divorce 。 ethical intension 。 system improvement作者简介:王歌雅,女,山东掖县人,黑龙江高校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黑龙江高校民商法学讨论中心主任。王歌雅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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